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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306-00001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437/202306-00001
组配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1
发布日期: 2023-06-01
郎溪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3-06-01 10:15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县公安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八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2 户口补录 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五十九条:〔补录户口〕......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2.县发改委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外资项目)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第十五条  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
3.县住建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银行
4.县财政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会计学历学位教育科目考试或考核通过证明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九条。 开设会计类课程的高等院校
2 会计类课题结项证明 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
3 会计类论文发表证明 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
4 会计类书籍出版证明 出版发行机构
5 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表彰证明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6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部第98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
7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人
8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
9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申请人
5.县民政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 住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2 基金会设立登记 住所证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5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6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6.县消防救援大队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及培训照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申请人
7.县委统战部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号) 第五章。 场地所属单位
2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局令第2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五条。 拟设立地乡镇/社区
8.县卫健委
序号 证明事项事务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新地址有关材料:新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规范》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变更或新增执业地址,需提供:1.新建、改建、扩建医疗业务用房批准文件;2.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3.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4.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5.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
2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3 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 公共场所改、扩建预防性卫生审查 公共卫生设施专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申请人所在单位
6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证明事项事务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 死亡证明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2 亲属关系证明表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1.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3.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10.县市场监管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 构;(五)有公司住所。 申请人
2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 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 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 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 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 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人
3 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 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 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 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申请人
4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
5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 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 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 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6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 所)的使用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 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 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 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 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 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 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 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8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申请人
 11.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水域滩涂养殖证更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  第十五条  养殖权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养殖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申请人提供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需提供变更后场所平面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
3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 申请人提供
4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5 设施设备扫描件清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6 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
7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申请人提供
8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申请人制定管理制度并自行复印
9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八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申请人制作
12.县人社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教学场所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人所在单位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所在单位
学校章程 申请人所在单位
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申请人所在单位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申请人所在单位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
学校印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
2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办公设施设备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3号)
申请人所在单位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申请人所在单位
3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
4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火化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8号)第七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23号)第三十二条。
5.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32号)第四十条。
民政部门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火化证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8号)七。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23号)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
13.县应急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仅限无危险化学品储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2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仅限无危险化学品储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仅限无危险化学品储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6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
14.县交运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当具备的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人
2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拟招聘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身份证件 和负责人身份证件实行告知承诺。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申请人
15.县文旅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出版物零售许可(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出版管理条例》 申请人
2 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申请人
3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电影管理条例》 申请人
4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单位
16.县商务局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补(换)发 原经营许可证书(换证适用);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补证适用) 《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文附件)第十条 。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