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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766868479L/202304-00062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使用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2023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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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使用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2023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使用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4-20 08:08 来源:新发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代缴参合参保费用。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二)资助参合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合参保资金;

(三)实施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四)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