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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66868479L/202304-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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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66868479L/202304-00057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新发镇政府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名称: 【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0
发布日期: 2023-04-20
【管理办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4-20 11:23 来源:新发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扶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三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170元;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实现城乡统一。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300元、200元、1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第四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第五条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计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第七条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卫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
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第十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
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县卫计委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五)省、市卫计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六)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三)县卫计委审批并公示。
(四)上报市、省卫计委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二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卫计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乡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乡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农村合作银行为资金发放代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卫计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卫计部门。
      第十四条奖励扶助资金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奖励扶助对象本人不是户主的,要单独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第十五条中央和省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卫计部门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农村合作银行应在5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县财政局和县卫计委。
      第十六条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对象持《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七条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和卫计部门建立和完善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九条奖励扶助制度专项资金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财政和卫计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财政和卫计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委托发放机构,以及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和注入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财政和卫计部门要积极协助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财政和卫计部门要结合年审和对群众满意率的调查,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奖励扶助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计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划拨情况反馈财政和卫计部门。
      第二十条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卫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