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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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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MB16821626/202304-00077
组配分类: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郎溪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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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郎溪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郎溪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4 16:44 来源:县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9〕6号)和《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根据省市要求,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健全落实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承担县级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障的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根据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制定县级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医疗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保水平。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综合文字起草工作。
    2.负责文电、档案、安全、保密、宣传、信息、信访、综治等工作。
    3.负责机关财务、资产、人事教育、队伍建设、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文明创建、政务公开等工作。
    4.负责机关接待、后勤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
    1.负责信息化建设、医保待遇、医疗救助、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医疗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签订等工作。
    2.贯彻执行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及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的实施;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平台建设等政策。
    3.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建设、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5.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受理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机关党群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