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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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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28
发布日期: 2023-03-28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号
发布时间:2023-03-28 09:36 来源: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皖财综〔2023〕24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x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