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以及《宣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宣政办〔2012〕91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利用供水公共收费平台进行收费,方便市民缴费,减少征收环节,简便易行、快捷、收取率高,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能够较好地促进人们节约用水意识。此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改革主要是通过“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将垃圾处理费按各行业不同的比例系数折算到每吨水中,在缴纳水费时按用一吨水缴纳相应的垃圾处理费。
三、判研和起草过程
《郎溪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参考借鉴周边县市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在充分做好基础调研、价格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起草。
(一)2022年8月30日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县发改委、城管局、税务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对调研报告、成本测算报告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集中商讨研究。
(二)社会公开意见征集,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29日,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郎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征集。
(三)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和民意调查
(四)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条文对照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
(七)2023年2月1日由郎溪县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施行
四、工作目标
将我县城区(北至郎源路、南至滨河路、西至凤飞路、东至建平大道)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户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商业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提高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降低收费成本。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包括征收对象、征收机关、征收要求及征收方式、追缴程序及拒交处理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征收对象。明确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机关。明确了县税务局是全县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要求及征收方式。明确了对城镇内居民、学校及社会福利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医院、餐饮业、一般经营户、集贸市场、足浴洗浴洗车、游泳馆以及工业生产用水等代征单位和缴费人的征收要求和征收方式。
(四)追缴程序及拒交处理。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未接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处理办法,对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税务局出具催缴通知,及时追缴。拒不缴纳的,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六、创新举措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主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精神,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城市建成区内自来水未送达区域,或无法随水费征收的,按原征收方式和相应标准由县税务局直接组织征收;暂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费的相应用水量核定后由县税务局直接组织征收;经主管部门批准核定使用地下水的,由主管部门督促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改革后的收费方式简便、有效、易操作,根据生产、生活特点的一般规律,采取“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按不同的征收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缴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部门,在水费中一并代为征收。
七、保障措施
(一)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广泛宣传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形成强大宣传声势,为下一步征收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提高业务能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工作能力和素质,提升服务技能和水平,在工作中做到心平气和、微笑服务、耐心讲解,推动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下一步措施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以补充垃圾处理费用为主,兼顾源头减量、促进资源化的阶段性目标。
解读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解读人:刘瑞
咨询电话:0563-701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