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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文号: 郎政办秘〔2023〕2号
生成日期: 2023-01-06 发布日期: 2023-01-09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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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文号: 郎政办秘〔2023〕2号
生成日期: 2023-01-06
发布日期: 2023-01-09
有效性: 有效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09 09:24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郎政办秘〔202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林地保护政策,保障和促进我县设施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宣城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郎溪县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范围仅指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范畴。林道及附属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所述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

二、控制标准及规模

林业生产用房控制标准和规模为: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3。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

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单体建筑之间的距离根据规划布局和实际需要确定。如果几个单体建筑相对集中的,单体建筑之间的面积也要视作设施用地面积,并按照规定审批。林业生产用房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绿色与生态的总体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但在县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申报林业生产用房立项。

三、占用林地审批程序

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程序如下:

(一)森林经营主体提出立项申请

森林经营主体,是指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等。

森林经营主体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报告;

2)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3)项目占用林地布局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林业生产用房规划设计方案;

5)不改变用途的承诺书;

6)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同意建设的意见。若森林经营单位与林地所有权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交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若涉及林地流转的,要提交原林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意建设的意见及林地流转协议。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立项审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应征求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或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如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难以把握的,应组织专家或有关部门进行认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审核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占用林地期限、面积、范围和用途等内容,对确有必要建设并可行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出具同意立项文件。

(三)森林经营主体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森林经营主体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提交项目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审批文件;

2)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审意见报告;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法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5)权属证明材料;

6)公示及公示结果;

7)使用(林木)林地协议;

8)涉及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提供经营权流转协议;

9)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

10)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11)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同意建设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公益林及天然林区域占用林地建设林业生产用房,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同意材料。

林业生产用房使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提交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窗口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应向森林经营单位下达占用林地批准书,将审批结果抄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使用林地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再使用或申请未通过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林地所有权人组织,监督经营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逾期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占用林地监督管理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辖区范围内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使用情况纳入监管责任范围,按照最严格的林地保护制度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要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

(一)建立全程监管体系

1.事前查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辖区范围内拟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生产用房建设项目强化事前监管。对使用林地情况及生态位置关系进行初审,对现场有无违法行为及权属进行查勘确认。对发现存在未批先占、违法采伐等违法行为的申请项目,要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依法处理,确需使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时应附查处报告。

2.事中监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林业生产用房建设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及时跟进施工放样、基础工程建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当地村(社区)组织应积极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项目的事中管理。对发现有不符合原审批规模和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制止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依法处理。

3.事后监管。林业生产用房建设完成后,森林经营单位应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完工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收到完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邀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交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原审批的规模、标准和用途使用林地。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且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

森林经营单位要坚持林地林用,林业生产用房不得改变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非林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性质,禁止擅自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用于其他经营。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林业生产用房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建设林业生产用房的,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责令限期自行纠正整改;对逾期未纠正整改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依法予以查处。非法占用林地依法处罚后,确需使用林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补办审批手续。

(三)建立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管理长效机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纳入土地管理范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林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强化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林业生产用房规范占用林地。属地自然资源规划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二次监督检查,加强对林业生产用房占用林地审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以完善,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本通知自202321日起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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