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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202-00123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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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2-08
发布日期: 2022-02-08
关于印发《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08 12:32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27

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加快培育发展新动力,抢抓苏皖合作示范区建设战略机遇,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进全县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政策,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且年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的工业项目;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的嫁接类工业项目;符合全县租赁企业进入标准并达到约定贡献的租赁项目。视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等方面给予奖励扶持。

2.固定资产投资核算指企业新增的不动产、基础设施、机器设备、土地出让价款等,以合法票据为准。

3.不含铜材、物回、总部经济、资源类等企业。

二、土地出让和投资时限

1.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0万元/亩(不含税费,下同),其中纺织类项目不低于20万元/亩。

2.自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至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2年内完成投资;3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至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3年内完成投资,最多5年内完成投资。

3.对新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其用地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探索、鼓励同一地块实行竞拍(竞地价、竞固投、竞亩均税收)。

三、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扶持

1.落户园区的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沿主干道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非沿主干道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主干道由各工业承载平台自行划定),竣工投产后两年内,年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低于15万元(依据不动产权证上的土地面积),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2.新入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在投产后2年内,年亩均税收首次达到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大再生产奖励1万元/亩、2万元/亩、3万元/亩;在投产后3-5年内,年亩均税收首次达到20万元、3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大再生产奖励2万元/亩、3万元/亩;每个项目只申报一次。

3.在我县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按照郎政〔201730号文件累计给予1000万元奖励;新建或扩建项目新征建设用地,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奖励2万元/亩。

四、“一事一议”项目扶持

对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央企在我县投资的工业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列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需要,可由所在园区报请县委、县政府研定。

五、土地使用税扶持

1.建设期土地使用税扶持。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设,并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的,给予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扣除征收成本5%后,进行全额扶持(超过建设期一律不享受)。

2.投产期土地使用税扶持。企业投产后,对年亩均税收10

万元(含)-15万元(不含)的,给予土地使用税奖补50%(扣除征收成本,下同);对年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使用税奖补70%

六、财政扶持

1.202228日之后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在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后,方可申报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100%(扣除征收成本5%)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100%(扣除征收成本5%),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

2.对年税收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部分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奖励:缴纳年税收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给予2名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缴纳年税收10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名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缴纳年税收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给予7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缴纳年税收5000万元以上给予10名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上述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标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分成全额奖励给个人(扣除征收成本)。

七、厂房代建

1.对设备投资不少于2亿元(或3000万美元),符合开发区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投资方先租后购的前提下,可由开发区根据项目需要先行代建厂房,投资方须缴纳不低于25%的代建保证金,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租赁费用、回购期及付款方式,回购期最长不超过5年。

2.代建厂房企业每1万平方米税收达225万元的,年租金30%奖励给企业;每1万平方米税收达300万元的,年租金100%奖励给企业。

八、租赁企业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外资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投产后年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年税收不低于225/平方米的租赁企业,享受上述财政扶持政策。

九、其他扶持

1.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职工经技能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由人社部门分别按1500/人、2000/人、3500/人、5000/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取得合格证书人数,由人社部门按800/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工业企业通过自行外出招聘、网络招聘等方式引进外来务工人员首次来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或用工备案),按照实际稳定就业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引工补贴每人1000(稳定就业3个月奖励每人500元,稳定就业6个月再奖励每人500)

十、相关规费扶持

按照《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郎〔202055号)执行。

十一、全程代理服务

1.引进项目由所在园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县直相关部门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列入县级重点项目的,实行“六个一”服务机制。

2.由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第三方机构,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一时间出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作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依据(相关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3.达到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首次申报扶持政策,由所在园区初审后报县“马上办”办公室,县“马上办”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4.对落户园区企业,在教育、医疗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十二、有关事项

1.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开工、竣工投产时间等,由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统一签订投资合同。因企业自身原因,不按规定时间开工、竣工投产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不能完成相应投资,且投产后达不到年亩均税收标准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十三、外资项目扶持

外资项目享受与内资项目同等扶持政策,对外资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要素需求。

十四、其他要求

1.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原则上实行年度申报并在次年兑现,逾期未申报不予补报,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与上级政策重合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本政策出台之前落户项目仍按以前政策予以兑现。

3.本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2.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所需资料

 

 

 

 

 

附件1

 

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

 

为做好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致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郎溪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对象指同我县(园区)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企业或个人。

第二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依法纳税、无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竣工投产的投资项目。

2.202228日之前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按照落户期限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执行。

3.202228日之后签约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完成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或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可申报享受扶持政策: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全额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的全额,在扣除征收成本后,实行“前2年全额扶持、后3年减半扶持”。涉及其它优惠政策兑现的按《郎溪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执行。

4.申请兑现的固定资产投资,由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三条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1.申请。拟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地提出兑现申请,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涉及部门材料由项目所在地或县“马上办”办公室“全程代跑”)。

2.初审。由项目所在地初审后行文转报县“马上办”办公室。

3.审核。县“马上办”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召集相关单位窗口代表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同志会审,并形成兑现建议方案。

4.审批。县“马上办”办公室将经过审核的投资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5.兑现。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定意见,按月予以兑现。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2228日起施行,由县“马上办”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所需资料

 

一、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扶持

(一)竣工投产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一事一议”项目须提供会议纪要复印件;

4.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7.不动产权证、规划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8.投产后开出的第一张销售发票复印件;

9.由县审计局负责援引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

10.企业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证明;

11.年度财务报表。

(二)嫁接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嫁接协议复印件;

3.项目所在地出具的企业嫁接相关材料、情况说明;

4.项目所在地会同县税务局出具的相关嫁接税费一览表;

5.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6.企业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相关证明。

二、土地使用税扶持

(一)建设期内尚未投产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发票复印件及土地使用税税款入库证明(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5.土地成交确实书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已投产企业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5.土地成交确实书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金扶持

1.书面申请报告;

2.投资协议(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纳税发票复印件及纳税汇总清单(县税务局审核盖章);

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