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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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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8-08 发布日期: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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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8-08
发布日期: 2022-08-08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8 15:54 来源:县数据资源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7月29日,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印发《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宣公管〔2022〕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办法》的印发为市、县两级招标人及监督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促进招投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自今年2月份开始,市公管局草拟了《办法》的初稿,并先后多次就《办法》内容进行讨论修改。2月23日,《办法》(初稿)成文后,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3月24日至4月25日,通过局门户网站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6月15日至7月15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向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征求合法性审查意见。结合反馈意见及江苏省、西安市、六安市等地先进做法,修改完善形成办法最终稿。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7月29日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流程、责任主体、办理时限及责任追究等,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畅通当事人依法维权渠道,促进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

五、主要任务

(一)印发《办法》目的。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权渠道不畅及异议、投诉受理、处理不规范、不公正、效率低的问题。

(二)提高异议与投诉办理效率。《办法》推行异议、投诉网上办理,鼓励当事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异议、投诉,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维权渠道,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高效开展。

(三)指导招标人公平、公正、高效处理异议。《办法》明确异议可采取的官方信息系统查询、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询、实地核实等6种调查核实方式,为招标人核查异议事项指明了方向。

(四)明确异议核查超期的工作路径。《办法》明确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答复规定时限。招标人确因上述原因超出异议答复的法定时限,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五)明确异议成立后的招标处理程序。《办法》明确招标人异议答复完成后招标活动开展程序,尤其明确异议成立并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处理流程,要求招标人及时公示处理结果,进一步推进异议处理的公开透明,保障异议处理的公平公正。

(六)明确投诉受理的4种处理方式。《办法》明确受理或不予受理均需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本部门的应告知当事人,同时还明确经审查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及合理时间内补齐或修改投诉书进行重新投诉,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进一步遏制利用虚假投诉、滥诉、缠诉等方式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制定规范的投诉质证程序。《办法》规定按照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依次陈述主张出示证据、依次作最后陈述、监督部门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的顺序开展质证。

(八)明确证据的形式及法定条件。《办法》规定了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9类证据形式,同时明确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方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九)《办法》还明确了投诉决定的法制审核及集体研究程序、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各方的责任处理以及各类格式文本等。

六、创新举措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首次向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在《办法》中,市公管局鼓励当事人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异议、投诉,进一步当事人畅通维权渠道,节约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异议与投诉办理效率。同时还首次明确了异议的6种调查核实方式、异议成立后的招标处理程序、投诉决定的法制审核及集体研究程序、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等,有效规范异议和投诉受理、处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