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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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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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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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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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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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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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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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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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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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2.《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七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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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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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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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调整为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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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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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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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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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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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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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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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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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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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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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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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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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投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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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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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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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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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调整为“纳税服务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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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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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培训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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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税总函〔2014〕562号):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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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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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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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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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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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7〕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全文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4号)第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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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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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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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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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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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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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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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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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调整为“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社会公众涉税公开信息查询”和“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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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调整为征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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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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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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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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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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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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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调整为“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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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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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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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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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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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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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调整为“面对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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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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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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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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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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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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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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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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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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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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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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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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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退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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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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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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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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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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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纳税人名单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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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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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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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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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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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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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股、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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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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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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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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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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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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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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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局要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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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调整类型”应写明新增、划入、划出、取消、规范要素(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等具体意见。
5.“调整意见及理由”应说明清楚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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