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205-0013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2〕32号
生成日期: 2022-05-10 发布日期: 2022-05-12
有效性: 有效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205-0013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2〕32号
生成日期: 2022-05-10
发布日期: 2022-05-12
有效性: 有效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2 15:44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郎政办秘〔20223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业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0


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现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发展,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金奖励范围

第三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示范区单位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四条 支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获得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郎溪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卓越绩效奖,奖励8万元;获得“皖美品牌”,奖励8万元;获得“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奖励8万元;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奖励5万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奖励2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单位、新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本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组织或个人成功注册涉及农业方面的一般商标的,奖励0.05万元,每个组织或个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0.5万元;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500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凭未来3年(自授权公告日起)专利年费交费凭证再奖励1万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 支持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政策支持的项目且经由质量发展资金途径兑现的奖励项目,由企业、组织和个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二)条件

企业、组织的申报条件。申报奖励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予以奖励:

1.处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吊销状态、注销状态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状态的;

2.近三年内出现或发生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事件及不良影响的;

3.其他不符合奖励要求的。

人的条件。以个人名义申报奖励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与本地企业、组织具有工作关联性,且后者能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工资结算或人事任免等证明材料的;

2.个人具备独立性,但在研发、科创、奖项申报等程序经由本地机构上报的。

(三)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经县质量发展和县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核审批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四)拨付。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相关成果无实际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决。个人和其关联企业、组织,因同一事项同时申请奖励的,以其企业、组织优先,不重复奖励个人。

第十一条 获奖励支持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收到奖励支持后两年内,发生严重质量安全或知识产权事件及不良影响的,由资金发放机构负责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的申报,由申报主体对上年度1 1日至1231日期间成立奖励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申报。逾期申报的,视为无效,部分奖励项目因程序规则跨度超出一年以上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期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涉及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与本办法提出的奖励项目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