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督保障> 公开制度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621B/202201-0015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12
索引号:
11341722MB1682621B/202201-00158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12
郎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2-01-12 16:04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本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