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郎溪县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郎溪县疫情防控期间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人员,将严厉打击,视情采取强制隔离、批评教育、警告训诫、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封控、管控、防范区的管理规定的;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检测、检查、登记、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工作,或者故意破坏因防疫需要而设置的相应设施,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重点疫情地区来郎人员或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隐瞒行程和活动或隐瞒发病症状,不主动报告甚至欺瞒走访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或次密切接触者,拒不按相关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医学观察的。
四、疑似或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
五、违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告、规定,举办宴会、聚会等聚集性活动及参加相应宴会、聚会等聚集性活动的。
六、拒不执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歇业、休市、停运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七、恶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蓄意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八、利用疫情防控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侵占、挪用防疫救援物资、或招摇撞骗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九、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推销商品和服务,或者制售假、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一、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或者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党政干部、村社干部、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
十二、企业未按省市有关规定,擅自提前复工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复工的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
十三、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未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开学,或未按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按规定开学后,学生家长(监护人)缓报、漏报、瞒报入学学生病情情况的,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或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但未按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诊治活动,导致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五、出入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行程码查验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十六、借用、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借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核酸检测证明、通行证、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的。
十七、车辆或人员,以冲卡或故意绕行规避等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其他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处置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
违反本通告,具有以上情形,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郎溪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