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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郎溪县市场监管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2-02-15 11:41

征集结束日期:2022-03-15 11:41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代拟了《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langxizl@163.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关于《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市场监管局,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邮寄地址:郎溪县市场监管局,邮政编码:242199。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

联系人:倪鹏辉     联系电话:0563-7020880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

2022年2月15日  


《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2021年12月16日,宣城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旌德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要求各地学习借鉴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性文件。

12月17日,经郎溪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县政府办向市监局转发了该文件,要求“市监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送审后,印发实施,切实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月24日,县市场监管局接文后成立了奖励办法起草小组,召开了专题讨论会,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标准计量、食品安全、药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6个股室共同参与起草拟定。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送审稿)》由五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奖励范围;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文件共分十四条。第一条文件制定目的;第二条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条支持标准化建设;第四条支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第五条支持质量品牌升级;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第七条支持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第八条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九条至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第十二条资金申报时限要求;第十三条办法实施时间;第十四条文件解释权。

三、评估论证与听取意见情况

2022年1至2月期间,县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对《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送审稿)》开展评估论证,参与评估论证的人员包括本局法制机构人员,聘请的法律顾问,9个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局质量发展、知识产权、标准计量、食品安全、药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6个股室负责人,局党组班子全体成员等。评估人员一致认为该送审稿合乎相关法律规范、具备出台实施价值。同时,县市场监管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包括向县政府领导汇报征求意见,向有关县直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向各镇征求意见等等。







郎溪县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专项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现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发展,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创新、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金奖励范围

第三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示范区单位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四条 支持放心消费示范建设。获得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条 支持质量品牌升级。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郎溪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卓越绩效奖,奖励8万元;获得“皖美品牌”,奖励8万元;获得“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奖励8万元;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奖励5万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奖励2万元。

第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单位、新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本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组织或个人成功注册涉及农业方面的一般商标的,奖励0.05万元,每个组织或个人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0.5万元;对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500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凭未来3年(自授权公告日起)专利年费交费凭证再奖励1万元;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七条 支持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

(一)申请。对符合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政策支持的项目且经由质量发展资金途径兑现的奖励项目,由企业、组织和个人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二)条件。

企业、组织的申报条件。申报奖励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予以奖励:

1.处于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吊销状态、注销状态以及其他非正常经营状态的;

2.近三年内出现或发生负有责任的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质量安全和知识产权事件及不良影响的;

3.其他不符合奖励要求的。

个人的条件。以个人名义申报奖励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个人与本地企业、组织具有工作关联性,且后者能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工资结算或人事任免等证明材料的;

2.个人具备独立性,但在研发、科创、奖项申报等程序经由本地机构上报的。

(三)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经县质量发展和县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构核审批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拨付。

(四)拨付。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只用于开展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相关成果无实际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决。个人和其关联企业、组织,因同一事项同时申请奖励的,以其企业、组织优先,不重复奖励个人。

第十一条 获奖励支持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收到奖励支持后两年内,发生严重质量安全或知识产权事件及不良影响的,由资金发放机构负责追回奖励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的申报,每年需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成立奖励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申报,逾期申报的,视为无效,部分奖励项目因程序规则跨度超出一年以上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郎溪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郎〔2020〕55号)文件中涉及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与本办法提出的奖励项目存在奖励额度、适用规则不同之处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