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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20512/202209-00002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修订)起草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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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修订)起草说明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9-06
发布日期: 2022-09-06
《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修订)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9-06 09:54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2016年11月9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郎政办秘〔2016〕166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现予以修订,现将有关起草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试行)》修订背景

如今困难家庭的各项社会救助和帮扶政策覆盖面越来越广,同时各类群众信访明显增多,群众对社会救助特别是低保工作中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等问题反映相对集中。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工作方法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查,缺少科学、精确的依据,主要靠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和群众评议,容易产生漏洞和盲点。规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是确保社会救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大力提升社会救助准确性和公信力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现对此办法予以修订。

二、《办法(试行)》的修订依据

分别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17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23号)文件、《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郎发〔2019〕8号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推进驻郎国有农垦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郎政办秘〔2018〕252号)以及《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21〕7号)。

三、办法(试行)》修订过程

为了修订《办法(试行)》,县民政局成立了专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征求局法律顾问的意见,同时,从8月4日至9月4日,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挂网结束,目前未收到相关意见。

四、《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一)《办法(试行)》共21条,第一至九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遵循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核对部门职责等。第十至十五条,明确了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流程、核对时限等。第十六条至二十条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为附则,指出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二)《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本县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三)核对对象。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外,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四)核对内容。除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外,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五)核对流程。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前提下,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认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提交至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核对机构受委托以后,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核对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完成后出具的报告反馈给委托方。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审核或审批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核对机构只对委托部门负责,不对核对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核对对象如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收到复核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报告。

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不重复办理授权和委托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管理。

(六)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申请社会救助项目具体规定,依法及时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即申请救助家庭人口状况、可支配收入、财产、支出等相关信息),建立部门间多层次信息共享和查询协作机制。

(七)核对工作时限。核对机构自收到核对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向委托部门出具核对报告。核对对象需要跨县核对的,或者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核对的,可适当延长核对工作时间,但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八)核对对象信息隐私保护等信息安全保障。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坚持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涉及核对对象的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或个人泄露。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泄露核对对象经济状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