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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县水利局局长徐经河《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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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县水利局局长徐经河《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县水利局局长徐经河《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31 16:14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郎政办〔201173号)因制定时间较早,标准要求相对较旧,特别是随着农村供水工程生产、运营等管理水平不断推进,以及《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颁发,原《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已逐步不适用于当前环境,现结合郎溪县工作实际进行更新修订。

二、特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该《办法》规定了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明确了行业监管部门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同时规定县财政、卫健、环保、发改(物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电力、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工作;

(二)建立长效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办法》规定了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行科学的管理体制。

(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

《办法》规定,坚持实行政府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四)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和用水管理

为提高农村人居生活质量,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满足农村饮水安全需要,《办法》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由供水成本(包括制水成本和输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需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同时明确分散或单村运行的供水工程水价的确定方式。

(五)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安全

《办法》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要求、水质检测和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

(六)强化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生产、运营等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供水。20216月,水利局相关部门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郎溪县实际,对原《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修订;83日,通过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会议对《郎溪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修订进行确认;84日通过政府公开平台公开该办法修订内容,向社会群众进行征求意见建议;85日向各相关单位对该办法修订内容征求意见建议,对其中环境生态分局提出的意见建议,我部门绝大部分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完善;914日该办法(修订稿)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根据反馈意见,我局高度重视,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原《办法》进行审查修改,修改14条,删除2条,现修订为七章51条;1230日,该办法正式提交县政府办签发。

四、工作目标

本办法在于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供水工程,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生产、运营等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供水。

五、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对于承担农村供水任务的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其运行管理执行城市供水有关规定。

(二)相关部门职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行业监管责任。

县财政、卫健、环保、发改(物价)、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电力、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工作。

镇人民政府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应做好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划定具体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三)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管护,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四)相关政策: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五)管理要求:农村饮水集中式供水工程所供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要求,水源地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饮用水,优先保障农村居民供水,切实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2.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3.严格执行出厂水日检测制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定期巡查供水设施;

    4.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5.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保、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用水户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4.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5.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相关责任: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中式供水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2.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3.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4.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盗窃供水或者故意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举措

(一)结合工作实际,对该办法适用的范围进行具体细致的划分。由“全县范围内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活动”更改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二)依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要求,对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明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更改为“镇人民政府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做好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三)具体增加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供水厂区应单独管理不得与生活区混居,设立生产构(建)筑物卫生防护范围,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等”。

(四)接受生态环境分局反馈意见,增加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地水质要求:“水源地水质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

七、保障措施

(一)县人民政府按规定设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开展运行维护经费预算,制定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实行专账核算,专门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对运行管理不规范、水费收缴率低、考核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相应核减补助。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来源:一是县财政预算内资金;二是各级财政补助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结余资金;三是对工程经营管理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

(三)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借力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政执法及河长制巡查等活动,加大饮水安全的宣传,明确饮水安全的指标,既不降低要求也不吊高胃口,让群众增加饮水安全意识的同时,又能让群众充分认识饮水安全的标准。

(二)加大农村饮水安全投入力度。结合《郎溪县农村居民供水安全保障规划》和《郎溪县“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认真研究国家政策投资导向,拓展各类投资渠道,努力争取更多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加快补齐硬件设施短板,确保贫困人口饮水安全。

(三)持续开展巡查督查管理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其他责任部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水厂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强化对供水单位教育监督管理,优化供水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解读单位:县水利局

解读人:县水利局局长徐经河

联系电话:0563-702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