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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201-00066
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财综〔2021〕188号
成文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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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郎溪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财综〔2021〕188号
成文日期: 2022-01-04
发布日期: 2022-01-04
郎溪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4 08:35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直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各股室: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1085号)、《宣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21〕442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办法》执行。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以下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上述第二至六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可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施。

三、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未按财综〔2021〕148号文件要求调整目录的,抓紧进行调整报县财政局对口股室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后执行。已调整并公开的,可以继续执行。调整目录时,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四级目录,财综〔2021〕 148号文件规定的一至三级目录不得调整变动。

四、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编报的责任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在其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县财政局对口股室要严格履行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的审核责任,对不符合购买主体、承接主体以及购买内容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管理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纳入目录并安排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依法不实施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部门内控和财务制度规定自行采购。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强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七、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报送管理

县直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于每年7月5日前、次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本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统计台帐(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所属领域分类汇总统计表(附件2)和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按功能分类汇总统计表(附件3),并附文字分析报告。

县财政局各支出股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负责,及时督促、汇总对口部门(单位)年中、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表式见附件1-3表),按时报送局综合科。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