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109-0013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已失效】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1〕142号
生成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09-21
有效性: 已失效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109-0013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已失效】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秘〔2021〕142号
生成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09-21
有效性: 已失效
【已失效】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1 16:11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郎政办秘〔202114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18

    (此件公开发布)

 

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17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核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

(二)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

(三)坚持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核对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状况核对,是指核对机构根据民政、财政、公安、人社、住建、房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等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对申请救助家庭书面申报的家庭人口及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比对、核实。适用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本县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第四条  民政、卫生健康、应急、医疗保障、教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项目管理工作,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  接受本县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申请人(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统称为核对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三)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戒毒场所内服刑、戒毒人员;

3.现役义务兵;

4.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系民政局下属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统称核对机构,并接受市核对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核对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一)县民政部门提供获得有关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及其他可利用的基本信息。

(二)县公安部门提供车辆基本信息,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三)县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

(四)县人社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救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信息;

(五)县卫健部门提供人口计生信息;

(六)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及有关信息;

(七)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信息;

(八)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信息;

(九)县教体部门提供在校学生学籍以及教育救助相关信息;

(十)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分别依法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信息等;

(十一)县农业部门提供土地承包和农机、种养殖项目补助等相关信息;

(十二)县财政部门及资金发放相关部门(机构)提供代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等信息;

(十三)县住建部门提供房屋产权交易、保障性住房救助,以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持有拆迁安置协议等信息;

(十四)县交运部门提供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车辆和船舶营运及客运线路等信息;

(十五)县残联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

(十六)县供电公司提供开户信息和电费缴费信息;

(十七)县自来水公司提供开户和缴费信息;

(十八)县天然气供气企业提供开户和缴费信息;

(十九)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提供开户和缴费信息;

(二十)根据核对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提供其他信息。

第八条 县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县信息核对资源;配合开展相关部门和单位数据的对接及归集,扩大并深化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功能;协助督查核对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和防范监测工作,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 县政府将加强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章  核对内容

第十条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以及家庭支出情况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户籍信息;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

产和不动产;

(四)家庭支出情况,指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进行核对的个人及家庭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和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扣除成本所得。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经县民政局认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

3.房产;

4.债权;

5.县民政局认定应当纳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五章  核对方式和流程

第十三条 核对方式。核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综合开展核对工作:

(一)实时核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县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构建核对信息系统,实现核对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

(二)定时核对。对尚不具备在线实时比对条件的部门(机构),可以通过人工接收和发送、导入和导出方式,定期交换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数据,或者由核对机构将核对对象名单提交相关部门(机构),由相关部门(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反馈比对结果。为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相关部门应当(按季度)及时更新本部门的信息数据。

(三)传统调查。强化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与信息化比对手段综合应

用,相互补充。

第十四条 核对流程

(一)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十字铺茶场管委会)提出,申请家庭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授权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教育救助申请直接向教育救助有关受理部门或单位提出。

(二)镇人民政府(十字铺茶场管委会)应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对象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

(三)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收到镇人民政府(十字铺茶场管委会)审核意见后,认为需要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向核对机构出具核对委托书

(四)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向相关部门(机构)提出信息核对需求;相关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反馈核对结果;核对机构汇总核对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委托部门反馈。核对报告仅作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审核和认定的依据,不作其他用途。

需要跨县核对的,由县民政局委托市核对机构进行信息核对。县民政局按照要求向市核对机构提交委托核对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和其家庭成员授权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五)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辖区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不重复办理授权和委托手续。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

第十五条  核对机构自收到核对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向委托部门出具书面核对报告。核对对象需要跨县核对的,或者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核对的,可适当延长核对工作时间,但累计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在核对对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提出异议时,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可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收到复核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应当积极配合核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不得隐瞒和虚报;核对对象故意隐瞒收入和财产,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取消其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查工作。镇人民政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救助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严禁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泄露。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核对机构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举报箱设置在县民政局门卫侧;举报电话:7021032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原办法《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郎政办秘〔2016166 号)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