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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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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86515750P/202108-00022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关于对郎溪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6号提案的答复函 文号: 郎城法〔2021〕70号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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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县城管执法局关于对郎溪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6号提案的答复函
文号: 郎城法〔2021〕70号
成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1-08-06
县城管执法局关于对郎溪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6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1-08-06 11:05 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张友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广场舞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在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广场舞等娱乐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相关职能已划归公安部门管理。

二、在中高考期间我局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实地发放宣传单页进行相关噪音宣传,为广大考生营造禁噪的良好环境。

三、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局将继续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提升广场舞规范管理水平。

感谢您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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