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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促进务工人员进企业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集部门:郎溪县人社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1-09-08 17:11

征集结束日期:2021-10-08 17:11

状态: 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根据《郎溪县为企服务攻坚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并面向全县各镇、各相关单位开展了征求意见,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至941229980@qq.com,并请在邮箱主题注明“关于促进务工人员进企业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郎溪县人社局就业中心,邮寄地址:郎溪县建平镇大岩路109号,邮政编码:242199,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关于促进务工人员进企业就业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日期: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8日。

联系人:许善文  联系电话:0563-7015642。


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          

关于促进务工人员进企业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用工,切实解决企业用工难题,促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拓展外来务工人员来我县就业渠道,现就促进务工人员进企业就业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本县户籍,外出务工返乡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人员。

(二)奖励标准

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在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或用工备案),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稳定就业3个月奖励500元,稳定就业6个月再奖励500元)。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返乡人员填写《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报企业汇总。

2.企业汇总。企业根据返乡就业人员申请表,提供返乡就业人员工资流水、社保或用工备案证明,汇总后报企业所在园区(乡镇)初审。

3.资格认定。园区(乡镇)对企业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初审,并做好核实。

4.兑现奖励。县人社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返乡就业人员,通过用工备案信息、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给个人。

二、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

引进外来务工人员首次来我县就业的企业或引荐人。

(二)奖励标准

工业企业通过自行外出招聘、网络招聘等方式引进外来务工人员首次来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参加社会保险或用工备案),按照实际稳定就业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引工补贴1000元(稳定就业3个月奖励500元,稳定就业6个月再奖励500元)。企业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带友”、“老乡带老乡”等方式介绍外来务工人员首次来我县工业企业就业的,按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三)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填写《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就业奖励申请表》,按要求提供就业人员工资流水、社保或用工备案证明,汇总后报所在园区(乡镇)初审。引荐人为企业员工的,由企业统一申报。

2.园区(乡镇)汇总。园区(乡镇)对企业上报的人员名单进行初审,并做好核实。

3.兑现补贴。县人社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用工备案信息、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等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给企业或引荐人。

三、帮助企业招工奖励

(一)奖励对象

承担年度招工任务的镇

(二)奖励标准

通过企业用工情况调查,结合园区(乡镇)工业企业用工实际,将企业招工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按照组织人员进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各镇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招工工作经费和奖励招工业绩突出的个人。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各镇统一填报《招工奖励申请表》,并附人员花名册,包括人员姓名、所在村(社区)、进企业时间等,上报县人社局。

2.审核。县人社局通过用工备案信息、社会保险参保记录等材料对各镇上报的人员进行核实认定。

3.兑现。县人社局对核实认定的人员花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奖励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现给各镇。

四、营造服务企业用工氛围

(一)实施企业招工补助。在人力资源大县设立招工窗口,或组织企业外出参加招聘会的,发生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报销,企业参加人员食宿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标准统一安排,每家企业参加人员不超过2人;企业自主外出参加招聘会或赴外地举办专场招聘会,在县人社局提前报备的,给予企业1000/次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用补助。

(二)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对在我县工业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秀农民工,开展评选表彰,对评选表彰的优秀农民工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五、附则

(一)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政策奖励和补贴。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指郎溪籍户口,“返乡就业”指首次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或首次用工备案)为准;“外来务工人员”指郎溪籍以外的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首次来我县就业”指在我县首次参加社会保险(或首次用工备案)为准,不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方式引进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本办法由县人社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