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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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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390W/202108-00048
组配分类: 专项工作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告知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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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390W/202108-00048
组配分类: 专项工作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告知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8-27
发布日期: 2021-08-27
关键词: 部门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8-27 14:50 来源:县发改委(县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省发改委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简称“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应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终端用户是移动通信基站的,供电主体不得让其承担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等费用。

二、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目录峰谷分时时段、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安装非峰谷分时电表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确定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鼓励有条件的供电主体不上浮或少上浮。供电主体执行非峰谷分时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的,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行业平均电价、居民合表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确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终端用户,供电主体在合理扣除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量后,剩余电量可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公平约定,价格按照终端用户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三、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终端用户可拨打12315热线投诉,或拨打95598热线咨询。

郎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郎溪供电公司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