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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9159667/202108-00006
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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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县应急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08-09
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6.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09 09:33 来源:县应急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65日下午1410分,郎溪县华源·郎川府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事故发生后,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时成立了以县应急局为组长单位,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公安局、总工会、县人社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3名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检测检验、技术分析等工作,查清了事故性质及原因,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91341821MA********。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景点开发、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材料;地址: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建设单位单位相关人员:甲方代表谭**;工程部经理李**;工程部安全分管副总程**

2.施工单位: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3月3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67********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射线防护工程,钢结构件、工艺管道制作、防腐、保温,通风管道安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水电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木材、木制品的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拆除工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建筑企业资质证书:D23124****;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沪)JZ安许证字〔201016****,有效期:20200922日至20230921日。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总经理戴**,副总经理芦*,项目经理陶**,安全员胡**,塔机司机姜**。   

3.塔式起重机产权、安装和维保单位: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经营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及维保。地址:郎溪县建平镇伍员路南侧安全许可证号皖JZ安许证字(2018)00****,有效期至2024年2月12日。该公司总经理**,技术负责宗**,安全员邵**,维保班长宗**,维保记录人员陈**。

4.塔式起重机检测单位:江苏宏昌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材料、机械设备、节能、环境及智能化检测,工业、民用特种设备检测,交通车辆、设备设施检测;安全咨询服务;地址:溧阳市溧城镇;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资质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ts7g432039-2017、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编号171008130389。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塔机检测负责人周**,检测人员房**。

5.监理单位:安徽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咨询相关服务;地址: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南侧;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监理单位相关人员:项目总监杨**,监理工程师戴*,监理员陈*。

6.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经营范围:脚手架搭设,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设备租赁,钢管、扣件租赁。地址: 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脚手架安装单位相关人员:实际负责人钱**,货车司机禹**,项目班组长郑**,现场捆扎工人左**和李**。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3月1日,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与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华源·郎川府一期施工承包合同,内容及范围为一期土建工程,总建筑面积暂定105890㎡,合同价13000万元。

2019年11月25日,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与安徽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0年3月1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机械租赁合同;2020年3月8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建筑机械维护合同和建设工程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2020年1月7日,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签订脚手架工程承包协议。

2020年3月11日,该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证号为:3418212003110004-SX-001。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维护情况

1.塔机基本情况:事故塔机为22号楼1号塔机,由南京得基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塔机型号:QTZ63,出厂编号:1110019,生产日期:2011年10月24日。塔机产权、安装、维护单位: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塔吊于2020年3月16日由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场安装;安装调试完毕由安徽省元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0年3月27日出具塔式起重机(委托)检验报告,并于4月2日出具检验合格证,报告编号:YJ-XT-202004-0050。使用1年后由江苏宏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年度检测,2021年3月9日施工单位、塔机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联合出具检验(复查)意见单;2021年3月14日,施工单位、塔机产权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检验整改回复单;2021年3月12日江苏宏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1)苏宏安检TL0008号的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书,并于3月27日出具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检验合格证,登记编号:皖PL-T20180726-003号。

2.塔机维护情况。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建筑机械维护合同》和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检验等制度》等有关规定,事故塔机维护保养职责如下:(1)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在用的建筑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2)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在用的建筑机械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发现故障隐患或其他不安全隐患因素应立即停机,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3)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每月不低于1次对设备全面检查和保养、调整及润滑,但不包括使用单位司机每天必须进行的日常检查和记录;(4)定期保养应15天进行1次。

经查,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每月对塔机维保1次,维保时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旁站监督并共同签字;事故发生前,事故塔机最近一次定期维保是在2021年5月18日,当时维保人员宗**爬上塔机进行月维保,监理员陈*和施工单位安全员胡**在塔机下方监督;宗**仅对回转轴承滑轮进行了润滑,未润滑小车滚轮轴承;定期维护保养表显示所有滑轮缺油,处理结果为已打黄油;因宗**手上有油污,维护表由陈**代签字,错签为候建国。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聘用的塔机司机负责日常检查维护,但是未对小车滚轮轴承进行检查。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前,华源·郎川府一期主体工程已经全部封顶。2021年5月31日安全员胡**在22号、23号楼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时让郑**(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班组长)安排人员将拆除下来的钢管及时运走。

2021年6月5日上午6点,华源·郎川府一期工地正常施工,塔机司机姜**登上22号楼1号塔机,检查了大小钢丝绳并进行试机,未发现异常。中午12时30分,脚手架班组长郑**通知货车司机禹建华来运钢管,并将对讲机给了禹**。郑**安排小工左**和李**负责在地面理顺钢管并捆扎。禹**头戴安全帽辅助吊装钢管落车和解索,用对讲机指挥姜**驾驶1号塔机进行钢管装车作业。下午约2时10分,起吊的第4捆钢管正在落车,禹**正站在货车上辅助钢管下落(钢管在头部斜上方),塔机行走小车左后滚轮轴承散架,滚轮从轮轴上脱落,直接砸中禹**头部。(备注:特种设备专家组分析结论:事故发生时小车幅度为20米,起升倍率为2倍率,吊运货物重量约为300kg。查阅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由起重性能曲线表可知该幅度额定起重量3000kg,事故发生时塔吊无超载现象。从脱落的车轮、轴锈蚀的痕迹可以看出轴承在平时使用、维保过程中润滑不良,加上施工环境中的泥沙灰尘的混入,导致轴承转动时滚子卡阻,挤压保持架使其断裂,滚子掉落,最终轴承散架,内外圈分离。只有车轮轴承散架,并且轴承外圈直径大于轴肩直径,加之塔吊司机为让吊运的钢管停放在指定位置而频繁摆动吊臂,小车带动无约束的车轮左右晃动,最终导致车轮从轮轴上脱落,以近自由落体的状态坠落,砸中正在下方作业的禹**,导致事故发生。)

当时,项目经理陶**、施工员董**和薛**、安全员胡**正在查看1号塔机基坑,听到响声后陶**等四人立刻上前查看,发现禹**倒在货车上,安全帽裂开两半散落在地上。胡**立即拨打了120、110报警,陶**随即向公司和监管部门电话进行了报告;120救护车到达后,现场确认禹**已受伤死亡。项目部管理人员拉起警戒线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保护,同时将事故上报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得知消息后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            

接事故报告后,郎溪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善后工作。6月6日,在住建、司法等部门组织协调下,死者家属与施工方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理平稳。

四、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机行走小车滚轮轴承在使用过程中润滑不良,轴承散架导致滚轮脱落,砸中正在违章作业的货车司机头部,致使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源·郎川府一期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日常检查维护,督促维保单位定期检查维护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塔机事故隐患;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未制止和纠正分包单位人员违章作业;未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塔机司机和分包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和合同约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维保,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塔机小车滚轮轴承润滑不良的事故隐患。

3.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保和使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4.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

5.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未制止纠正货车司机无证进行信号司索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和合同约定,对塔机开展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外包作业管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一)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经调查,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协调、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并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给予罚款2万元。

(二)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维护,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不到位,督促维保单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之规定“(一)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造成死亡1人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0万元。

(三)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塔机产权、安装、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维保建筑起重机械。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2.9万元。

(四)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检查、维保作业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应负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

(五)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脚手架分包单位。未制止纠正货车司机禹建华无证进行起重信号司索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   

(六)谭**,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代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协调、管理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谭**警告并罚款0.3万元。

(七)程**,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分管工程安全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程**警告并罚款0.3万元。

(八)戴**,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的检查及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对戴**给予警告并罚款78873元(个人年收入的30%,按照平均工资5倍计算个人上年收入为262910元,2020年安徽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2582元。

(九)芦*,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使用的检查及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芦*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陶**,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督促对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的维保,未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五项“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陶**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一)胡**,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员。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塔机日常检查、维保不到位,督促维保单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起重作业环节监管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对分包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胡**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二)姜**,塔机司机,未按照规定落实塔机日常检查维护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姜**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三)杨**,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杨**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四)戴*,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保和使用等环节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戴*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五)陈**,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会总经理,塔机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陈**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六)宗**,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内部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宗**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七)邵**,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全员,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邵**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八)宗**,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维保负责人,定期维保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维保制度和维保合同,应负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宗**警告并罚款0.6万元。

(十九)钱**,安徽盈捷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制止和纠正货车司机无证进行信号司索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版)》“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由郎溪县应急管理局给予钱**警告并罚款0.6万元。

(二十)禹**,货车司机,无证进行起重信号司索作业,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六、防范整改措施

(一)郎溪华源地产有限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二)上海皓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和协调,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和施工班组管理,按规定配足特殊工种、危大工程作业等关键岗位人员,加强针对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落实整改闭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郎溪华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安装和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和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检查维护等环节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徽建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五)郎溪县住建局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在建项目巡查和监管力度,突出抓好起重机械作业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环节的安全管控,强化预防起重机械、高坠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闭环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处罚处理力度,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