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办法】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维修养护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6-16 11:09
来源:梅渚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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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县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障堤防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堤防工程在防洪、排涝等方面的综合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管理规程》、《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万亩圩口及主要河道堤防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条 堤防工程管护推行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维修养护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维修养护是指堤防进行进行经常性除杂、保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工程受损部位进行一般性修缮、修复,通过购买服务达到外观整洁、设施完整、操作灵活、功能完好的目的。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堤防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全县堤防维修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堤防的维修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等;
第五条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标准。
(一)、堤顶及堤肩。泥结石路面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凹;混凝土或者沥青路面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坝肩无杂草。
(二)、堤坡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标准。土质坡面陷坑、硬质护坡无破损。堤段内上堤辅道保持完整、无损坏,其余上堤辅道无高杂草杂物。
(三)、堤段排水沟完好、沟内无淤泥、杂物、通畅。
(四)、护坡草皮整洁美观,无高秆杂草,植草皮段草皮覆盖率不低于95%。
(五)、附属设施。边界桩、警示牌、责任牌、简介牌等已有的标志牌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损坏和丢失,缺失。
(六)、工程范围内河道无明显漂浮物,无明显害堤动物危害痕迹。
(七)、对维修养护工程档案进行归档;
具体见附件一《郎溪县万亩堤防维修养护考核细则》
第六条 县水利局根据合同、向社会购买服务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文件,并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做好全县堤防维修养护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及堤防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汛前、主汛期、汛后)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维修养护企业及时整改。按月组织乡镇水利站等相关单位对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整编、归档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资料。每年5月20日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局、水利局申请核验考核,并提交考核结果、有关照片等资料,5月底前,县财政局、水利局将对全县小型水库和堤防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核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签订管护合同后,应认真履行合同职责,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年度管护工作,并及时整编、归档工程维修养护的各类资料。
第九条 考核评分计算方法为月度考核的平均值占50%权重,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年终考核占50%权重,两项之和为考核最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70以上为合格(含70分),70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优秀的,续签第二年合同,续签合同仅限二次,最长三年,并在今后新一轮购买社会服务中的业绩认定上予以同等优先考虑;考核合格的给予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对考核不合格的,未按合同约定的,扣除当年维修养护服务费用的40%,终止合同的,重新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条 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年底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1.不履行维修养护合同的;
2.维修养护质量不合格或者没有通过验收的;
3.不配合乡(镇)日常监督和县水利、财政部门监督的。
第十一条 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除险加固的万亩圩堤堤防,未达标万亩圩堤堤防、千亩圩堤堤防维修养护参照执行。县城城区河道堤防的管养由县水利局和县城市管理局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办法由郎溪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