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7日
抄送:市残联、县民生办
郎溪县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21〕9号)、《宣城市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方案》(宣残〔2021〕24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宣政〔2018〕60号)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2021年度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县874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附件1)。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药费补助1000元。其中市下达我县民生工程任务380名的经费由省、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扩面的494名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财政局。县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精残药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乡镇残联负责审核、上报补助对象,并及时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1.乡镇残联须对2020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
2.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附件2),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
(3)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4)低保证或者村、镇出具的困难证明。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残联审核,应予纳入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专项收集管理。
对重度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以及一户多残有精神残疾等其他困难精神残疾人家庭,可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
对由政府承担治疗费用的精神残疾人不纳入补助范围。
以上申请材料、《郎溪县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年审表》(附件3)、《2021年度郎溪县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附件4)报送县残联存档。
(四)实施要求
1.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县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县教体、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县、乡镇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1年,为全县49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5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为4名残疾儿童适配其它辅助器具。
(二)补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郎政[2019]7号)执行。
低视力儿童补助标准为5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个月;
全盲儿童补助标准不少于1600元/人/年(限3年1次);
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和肢体残疾儿童补助标准为1300元/人/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所需经费省财政补助7200元/人/年,余下7800元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分担,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筹集。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训练要求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开展。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每月不少于30小时。(2)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每周1次,每次2小时,时间不少于2个月(限3年1次)。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安徽省困难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皖康复办〔2015〕9号、皖康复办〔2015〕14号、皖康复办〔2015〕16号等),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四)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市残联按照我县承担的任务数,结合财政分担情况拨付至县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县残联向县财政局申报,按规定支付。其中在省内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机构;在省外康复训练费用凭发票或结算单在标准内据实补助发放到监护人银行账户中。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验收后视情调整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按规定予以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五)项目管理
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2.根据《宣城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县残联要会同民政、卫生健康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新增及退出情况要及时向市残联备案。
3.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县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4.县残联要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县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市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5.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县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县残联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并报市残联备案。
6.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
7.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康复办〔2017〕12号)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8.各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县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0.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在开展救助工作申请受理过程中注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行“亮码办事”,落实好“两案九制”。
康复民生工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管水平。积极迎接省、市残联聘请第三方机构和日常督查考评等方式对全县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的绩效评价。
本办法由县残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郎溪县2021年度困难残疾人康复任务分配表;
2.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
3.郎溪县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年审表;
4.2021年度郎溪县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汇总表;
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