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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笪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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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7728178545/202107-00040
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发布机构: 凌笪镇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管理办法】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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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发布机构: 凌笪镇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管理办法】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1-07-09
【管理办法】郎溪县堤防(河道)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09 09:13 来源:凌笪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河道堤防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河道堤防安全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河道堤防工程在防洪、排涝等方面的综合效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万亩堤防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推行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实行专管员管理方式,维修养护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

第四条  河道堤防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主管部门,承担河道堤防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本区域内河道堤防工程管理、保护和养护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河道堤防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发改、财政、交通、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五条  维修养护是指堤防进行进行经常性除杂、保洁,对工程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工程受损部位进行一般性修缮、修复,通过购买服务达到外观整洁、设施完整、操作灵活、功能完好的目的。

当堤防遭遇严重水毁或者出现渗漏等严重影响堤防安全,修复工程量较大时,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维修养护范围。应及时编制除险加固计划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申请专项资金或者由县乡自筹资金另行处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及责任主体

第六条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县河道堤防工程的行业主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各乡镇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水利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河道堤防管理养护具体工作,并接受县水利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河道堤防工程实行河道堤防管理员工作体制,按照工程管理工作量配备专职河道堤防管理人员。河道堤防专职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择优录用,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专职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

第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县域内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人员培训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县河道堤防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及考核办法;负责全县万亩圩口河道堤防的管理及维修养护的考核工作;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依法行政工作(包括行政许可和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河道堤防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制定河道堤防管理养护制度,做好工程巡查、检查和监测,对巡查、检查记录和监测资料整理分析,建立健全河道河道堤防管理养护档案。

(三)管理、维修和养护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保持河道堤防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四)做好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旱工作,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发挥。

(五)依法制止侵占、破坏和损坏河道堤防的行为,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堤防管理和保护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六)做好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水利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辖区内河道堤防管理养护具体工作。

(一)负责督促河道堤防专管员做好河道堤防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维修养护公司按照合同做好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工作。河道堤防所在村(社区)应当在配合乡镇水利站做好本辖区内河道堤防的管理养护工作。

(三)因发生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造成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损坏的,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

(四)发现水事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通知并协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河道堤防专管员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掌握并熟悉本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

(三)按照《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技术管理规程》(DB34/T-1927-2013)规定开展河道堤防工程检查观测工作,随时掌握工程动态,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负责河道堤防上涵闸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县防汛指挥部批准的度汛方案,及时接受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调度管理;

(五)协助乡镇水利站加强对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水事活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侵占、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并上报;

(六)积极配合和协助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对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七)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参加县、乡镇组织的河道堤防管理业务培训。

(八)对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江河、沟渠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有毒污染物;

(二)爆破、打井、开荒、挖窑、立窑、埋坟、取土、沉置船只、开展集市贸易以及在输水渠道决口、阻水、挖洞等;

(三)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四)兴建影响河道堤防正常运行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

(五)毁损、破坏、盗窃河道堤防设施以及附属设备;

(六)禁止在堤顶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或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以及雨后在堤顶行驶车辆;

(七)在堤坡、渠道边坡上垦植或铲草皮、砍伐防护林木;

(八)强行取水、用水、挖渠破闸、挡渠破闸、挡渠堵水,擅自增大或阻碍下泄流量;

(九)其他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河道堤防工程。

第十五条  修建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公用建筑的及其他公共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依法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参与验线;竣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因挖掘、占用、穿越、船只航行等行为给河道堤防工程造成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或修复(治理)的责任。

涉及修复(治理)的,应签定修复(治理)协议,并缴纳一定的修复(治理)保证金。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凡涉及到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控制区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河道主管部门意见。

交通、广电、电信、供电、通讯、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及在河道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设置或埋设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所建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确保处于正常良好状态,不得影响河道堤防工程度汛安全。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土地的确权划界工作;会同县规划主管部门划定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三章    河道堤防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相应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河道堤防及其配套工程的维修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使河道堤防处于安全和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条  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应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水利站)与维修养护单位签定维修养护合同,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二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机构应当对全县河道河道堤防的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质量督查。负责编制全县河道堤防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区域内河道堤防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

第二十二条  河道堤防工程养护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和技术难易划分日常维修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四类。

河道堤防的日常维修养护、小修保养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河道堤防工程中修和大修工程由县乡筹集资金或者组织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水利站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管理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河道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管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堤顶道路上设置限制性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擅自移动河道堤防上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利用堤顶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部门维修养护;涵、闸、站上等水利工程配套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河道堤防上桥梁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养护责任单位有权设置限载标志,并采取措施逐步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购买服务合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维修养护企业签订,合同期一年。到期后经县水利局联合财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续签合同一年。否则,终止合同的,重新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续签合同仅限二次。

第二十六条  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标准。

 (一)、堤顶及堤肩。泥结石路面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凹;混凝土或者沥青路面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坝肩无杂草。

(二)、堤坡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标准。土质坡面陷坑、硬质护坡无破损。堤段内上堤辅道保持完整、无损坏,其余上堤辅道无高杂草杂物。

(三)、堤段排水沟完好、沟内无淤泥、杂物、通畅。

(四)、护坡草皮整洁美观,无高秆杂草,植草皮段草皮覆盖率不低于95%。

(五)、附属设施。边界桩、警示牌、责任牌、简介牌等已有的标志牌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损坏和丢失,缺失。

(六)、工程范围内河道无明显漂浮物,无明显害堤动物危害痕迹。

(七)、对维修养护工程档案进行归档;

第四章 经费测算标准和资金筹措

第二十七条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测算依据《安徽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标准并结合郎溪县的实际情况进行。本次测算范围为:全县万亩圩堤河道堤防且已完成除险加固的河道堤防。

(一)河道堤防管理员按照0.45万元/km的标准计取工作报酬。在达到目标管理考核要求情况下,河道堤防管理人员聘用人数根据合同工作量由乡镇自定。

(二)河道堤防维修养护按照1.0万元/km的标准计算费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可根据工情需要在本年度进行乡镇内部调剂。

第二十八条  河道堤防养护资金按照“县(乡镇)筹集,省、市补助、村(社区)和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河道河道堤防养护资金来源除省级以上补助外,其余由县(乡镇)财政预算内资金、村(社区)资金和市场化运作资金等方面筹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河道河道堤防养护计划以及标准分期拨付河道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及维修养护资金。

第三十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按照河道堤防养护计划以及标准质量分期拨付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工程打包统一向社会购买服务。

第三十二条  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购买服务合同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维修养护企业签订,合同期一年。到期后经县水利局联合财政、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续签合同一年。否则,终止合同的,重新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续签合同仅限二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五条  收取的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及其维修养护。

第三十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应当加强河道堤防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直接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局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管理。在次年1月底前,经县、乡验收合格,乡镇水利站凭验收资料、票据到水利局和财政局办理报账手续。

  工程管护资金实行“先做后验”原则。管理单位和乡镇单位要逐座逐段组织验收考核,县水利局、财政局对乡镇逐个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资金。

  工程管理和河道堤防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章  堤防(河道)管理员考核管理

第四十条 考核工作由县水利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年度考核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年初对安全管理员上年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管理员报酬发放、续聘以及奖罚的主要依据。《郎溪县河道堤防管理员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八章  维修养护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水利局应根据合同、向社会购买服务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文件,并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做好全县河道堤防维修养护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汛前、主汛期、汛后)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维修养护企业及时整改。按月组织乡镇水利站等相关单位对维修养护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整编、归档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资料。每年520日前完成年终考核工作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局、水利局申请核验考核,并提交考核结果、有关照片等资料,5月底前,县财政局、水利局将对全县河道堤防维修养护情况进行核验考核工作。具体见《郎溪县河道堤防维修养护考核办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签订管护合同后,应认真履行合同职责,按照要求完成年度管护工作,并及时整编、归档工程维修养护的各类资料。

第四十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是指从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或市政管养)作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四十五条  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河道堤防管理养护水平和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和评定。对河道堤防管理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和协议要求的,有权责令管理养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终止协议,选择其他养护单位进行管理养护。

第四十六条  因河道堤防维修养护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养护责任单位因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涉及河道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除险加固的万亩圩堤河道堤防,未达标万亩圩堤河道堤防、千亩圩堤河道堤防维修养护参照执行。县城城区河道堤防的管养由县水利局和县城市管理局协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法由郎溪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