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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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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103-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1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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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103-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1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29
发布日期: 2021-03-29
2021年3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29 15:42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9号
安徽立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TATRX29
地址:郎溪县开发区十字园区立宇大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连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28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从事化纤纺织面料生产,检查时正在生产,在你公司8号和9号车间之间建设有污水处理站1座,检查时在运行,你公司因管道电动阀损坏,致使污水处理站废水收集池废水外溢。经对外溢的废水采样监测,氨氮28.1mg/L,化学需氧量1.58×10³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直接排放标准规定限值氨氮10mg/L、化学需氧量80mg/L。你公司行为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0年12月28日检查制作《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0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民询问制作《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你公司厂长钱xx询问制作《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安徽立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示意图1份;4、郎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20环监〔委〕字072号)1份;5、安徽立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第1、2、3、4、5、30页及附图2建设项目厂区平面布置图;6、关于安徽立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9800万米化纤纺织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郎环函〔2019〕131号);7、现场检查拍摄的现场照片、录像资料;8、安徽立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张xx、钱xx工作的说明材料1份;9、安徽立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连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厂长钱xx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安徽立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9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1〕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0563-7027565

 2021年3月22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10号

安徽福强纺织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72134851

地址:郎溪县开发区十字园区   

法定代表人:屈辉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纺织品化纤布生产扩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污泥堆放于4号厂房东北侧敞开式的彩钢棚内,部分工业污泥于彩钢棚外露天堆放,未建设规范化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废机油桶存放于厂区门卫室旁的彩钢房内,未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该公司针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规范化的贮存设施、场所,规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2020年12月29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2月29日对你公司负责人屈xx询问制作《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公司法定代表人屈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现场负责人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2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1〕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3月15日在我局召开听证会。经听证,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考虑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节、整改态度和采取的整改措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0563-7027565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