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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103-0000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1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01
2021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01 08:33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3号
范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范x存在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xx政府提供的询问材料1份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5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2月20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4号
王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王x存在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xx政府提供的询问材料1份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5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2月20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5号
陈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陈x存在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xx政府提供的派出所询问笔录2份、照片1张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5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20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2月20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6号
何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何x存在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xx政府提供的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6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1〕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20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2月20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7号
曹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曹x存在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xx政府提供的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7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20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2月20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8号
刘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刘x存在在公司后院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xx镇政府提供的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8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1〕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2000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