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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郎溪县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郎溪县城区东至经一路(新汽车站东侧),南至滨河路(老郎川河北岸),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气象局以南以西、北干渠以南(含经村自然村、东阳自然村、西阳村民组、祖家村民组、汤村村民组、张家梗村民组、吴家桥村民组、檀树脚村民组)。
二、对未经许可在禁止区域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 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县直各单位、建平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多方式、多渠道加强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广大居民不买卖、不燃放烟花爆竹。五、提倡广大居民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0563-7028277。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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