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教体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教体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许可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825H/202102-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郎溪县教体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和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08
郎溪县教体局行政许可依据、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1-02-08 14:47 来源: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程序 实施条件
1 行政许可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申报资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的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审核,对办学场所进行现场查看。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有关规定对违规办学的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2 行政许可 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设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宣城市市级政府权力精简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13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申报资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的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审核,对办学场所进行现场查看。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有关规定对违规办学的情况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教师资格认定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要求受理申请人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先在网站上公布公示许可名单,然后在申请表上作出同意认定的书面决定,同时制作相应的资格证书,通知申请人按时领取。不予认定的通过电话或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①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③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⑤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⑥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4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
5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要求审核全部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阶段责任: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公开公布公示许可名单,然后在申请表上作出同意认定的书面决定,同时制作相应的校车标牌,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认定的通过书面告知方式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加强监管。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 公 安 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6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第560令)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申报资料必须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看。3、决定阶段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发国家体育总局制作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有关规定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需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部门注册。”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批活动站点的监管。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一)一次占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二)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等;(三)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准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批,确保活动安全;(四)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不得损坏体育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