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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6067/202104-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5 发布日期: 2021-04-05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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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县人社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依据、条件、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4-05
发布日期: 2021-04-0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依据、条件、程序
发布时间:2021-04-05 16:50 来源: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设立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出资举办民办培训学校。

2.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 

4.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5.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

三、设立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2、审查:岗位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不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或明确指出其形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完善意见;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决定。建立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准予筹备设立或正式设立的初步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准予设立;公示。在政府规定网站公示拟设立机构相关信息,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举报; 

4、办结。印制并送达准予设立的批文,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5、送达。业务部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