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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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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5429/202002-0004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公安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0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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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5429/202002-00046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公安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0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2-04
郎溪县公安局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2-04 14:58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附件6
县级部门调整后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2019  年 10 月 30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处理决定 委托主体 备注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1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编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8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保留 行政机关委托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任务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主要理由:设定依据未强制要求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2 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第二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对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具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第二款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保留 行政机关
3 精神病鉴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对精神病的鉴定,由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有精神病,决定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 具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1.《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
2.《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前言: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1 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的精神检查。3 总则:3.2 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完成精神检查工作。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保留 行政机关
4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安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属于“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处罚”子项) 价格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保留 行政机关
5 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有检验资格的医疗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保留 行政机关
6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08]277号)第四十七条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对逃逸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具备安徽省司法厅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保留 行政机关
7 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登记 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21号)第七条 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市场调节价 保留 行政相对人
8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测试、检验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第105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有检验资格的医疗机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保留 行政机关
9 出具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二)身体条件情况;第七十二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市场调节价 保留 行政相对人
10 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18号)第四条第二款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机动车登记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18号)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市场调节价 保留 行政相对人
11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对违规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具备相应资质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51号令)检验中心工是贯彻执行《计算机病毒管理办法》的技术支持认定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是在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后,是目前我国计算机病毒防治领域唯一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保留 行政相对人
12 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的检验、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第十条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对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具备相应资质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第51号令)检验中心工是贯彻执行《计算机病毒管理办法》的技术支持认定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是在通过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认定,并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证书》和《质量认证合格证》两项证书后,是目前我国计算机病毒防治领域唯一获得公安部批准的病毒防治产品检验机构。 市场调节价 保留 行政相对人
注:
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与设定依据中的表述一致。
2.“设定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对应权力事项名称”应与2019年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致,仅涉及子项的应同时注明主项名称。如***(属于***子项)。
4.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指行政机关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中介服务机构资质依据,包括直接明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和具体条文。
5.中介服务收费类型,可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市场调节价等类型填写。
6.委托主体,按照由行政相对人委托或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方式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