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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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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429/202002-0004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公安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2020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2-04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429/202002-00045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郎溪县公安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2020年)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2-04
发布日期: 2020-02-04
郎溪县公安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2-04 14:54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附件3

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2019 年 10 月 30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事项类别 备注
1 公安机关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政治工作室 依申请类
2 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 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情指中心牵头,政工宣传配合 主动服务
3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我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出入境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4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出入境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5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1.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出入境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6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建立110接处警工作宣传机制,引导和规范群众的报警、求助、投诉行为,并于每年1月10日组织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动服务
7 110报警受理服务 《安徽省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24小时值守,统一受理群众报警、紧急求助、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按照公安部《指挥中心工作规范》执行。  指挥中心(办公室) 依申请类
8 发布警情提示信息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细则》第六章执法公开: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动服务
9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2010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公经[2010]222号)经公安部批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主动服务
10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细则》第六章执法公开: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安全防范预警信息。 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主动服务
11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县公安局及各派出所、救助管理机构等 主动服务
12 对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治安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13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14 校园安全岗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公治安〔2018〕598号) 治安管理大队、交通管理大队、特巡警大队、各派出所 主动服务
15 第一、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16 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各派出所 主动服务
17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18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19 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0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1 新生儿重名查询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2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3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4 国外出生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七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5 居民身份证遗失补(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6 居住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7 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8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29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0 户口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1 家庭立户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九条: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2 单位集体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3 学生集体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4 社区集体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5 分户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6 国内出生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五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
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鉴别。 
第十六条: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7 公民死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三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二)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三)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四)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永久保存。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8 户口迁移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六条: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39 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夫妻间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直接办理。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0 购房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1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二十九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迁移至当地。其他城市的迁移政策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执行。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2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一条: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3 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二条: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对退学、开除的学生需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4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5 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四条:凡自愿来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6 人才落户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7 离婚户口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8 户主变更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变更户主一般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49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0 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1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2 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3 出国(境)定居、加入外籍人员注销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4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条 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5 港澳居民定居内地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6 台湾居民定居大陆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二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7 华侨回国定居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三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8 外国人入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四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59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五条 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60 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61 异地办理身份证服务 宣城市公安局《关于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方便我市居民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谐警民关系,市局决定自6月1日起全面开展居民身份证市内异地受理工作。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62 身份证挂失、解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一条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63 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64 户口登记政策咨询服务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本)》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应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并设立意见箱和省公安厅统一格式的户政服务监督板,主动接受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开通微博、QQ、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的咨询、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各派出所 依申请类
65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更好地使互联网平台为执法办案所用。
刑事侦查大队 依申请类
66 开展“6.01”打拐日宣传活动 1.《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 (皖公刑侦[2016]517号) 结合本地实际,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以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会同妇联等单位开展主题为“关爱儿童,反对拐卖”的反拐宣传活动。
2.按照省公安厅打拐办(刑警总队)下发的《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要求,市公安局打拐办要求各县分局结合实际,在每年“六一”期间开展以“关爱儿童、反对拐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各县分局打拐办要深入社区、广场、学校等处开展相关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民反拐意识,提高“反拐”工作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关爱儿童,进一步落实市公安局打拐专项行动的开展,有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活动。
刑事侦查大队 主动服务
67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围绕“6.1”《禁毒法》实施纪念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主要时间节点,紧扣宣传主题,结合“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等重点工作的推进,精心设计群众性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发动各部门力量参与,积极组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禁毒大队(县禁毒办) 主动服务
68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七条:强化重点时段集中宣传。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媒介或舆论阵地的作用,以每年“禁毒集中宣传月”为重点,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策划并组织部署禁毒集中性宣传活动。
禁毒大队(县禁毒办) 主动服务
69 指导、协助社区戒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禁毒大队(县禁毒办) 主动服务
70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当面会见 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看守所 依申请类
71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在公安部〈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中明确提到:经国务委员、国务院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长郭声琨批准,定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主动服务
72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公开查询项目,无法律依据,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平台www.beian.gov.cn即可查询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依申请类
73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公开查询项目,无法律依据,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平台www.beian.gov.cn即可查询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依申请类
74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公开查询项目,无法律依据,登录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平台www.beian.gov.cn即可查询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依申请类
75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发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依申请类
76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77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78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79 机动车登记证书补领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0 驾驶证损毁遗失补(换)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1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1.《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3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2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出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3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4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5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6 第一、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7 小型汽车新车入户号牌“自编自选”选号服务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6〕18号)第一条:进一步优化小型汽车号牌选号方式、途径,省公安厅自2015年7月份起在阜阳市、芜湖市试点将小型汽车号牌选号方式由原“十选一”升级为“三十选一”,同年10月份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拥护。2016年为进一步优化小型汽车号牌的选号方式,全省将在小型汽车号牌“三十选一”的基础上试点并于2016年4月底前全面推行小型汽车号牌“六十选一”的选号方式,同时将结合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步提供互联网上小型汽车号牌的“自编自选”选号功能。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88 开展“12.2”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 2012年,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将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公部请【2012】83号)。2012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89 驾驶人变更信息备案 驾驶人信息、变更从业单位变更的备案办法,详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2012】第123号令)第70、71条的规定。 交通管理大队 依申请类
90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5号令)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91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92 交通紧急疏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93 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94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安检标志 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正式实施,试行大部分6年以内的在用私家车免上线检验。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95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 《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公交管〔2018〕279号),推出了20项改革新措施;落实申请材料“四个减免”,免复印,免填表,免费拓印,申请资料联网核查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96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查询、复制、摘录服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 交通管理大队 主动服务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科室或事业单位。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