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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101-0005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1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1-28
2021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1-01-28 09:3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1号
郎溪县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在矿石开采加工项目基础上,厂区新建了2处砂石清洗工段,不在已办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当中,针对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你公司矿石开采加工项目中,萤石矿破碎加工生产线部分作业区未有效密闭,破碎加工区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3、你公司厂区矿石加工区域砂石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覆盖不全面,缺乏有效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0年11月3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2020年12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拍摄照片6张;4、你公司提供的萤石矿加工设备资产评估报告1份;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公司第1项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第2项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第3项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22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处罚款新建砂石清洗工段投资额2.5%的罚款,即25064.75元(经资产评估,砂石清洗工段价值为1002590元)。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第2项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第三项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罚款数额合计壹拾万零伍仟零陆拾肆元柒角伍分(¥105064.75元)。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1月6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1〕2号
郎溪县凌笪乡森茸生猪养殖家庭农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9月11日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郎溪县凌笪乡森茸生猪养殖家庭农场进行检查发现:养殖场内废液沉淀池旁有一地形低洼处,面积约3平米,积存黑色液体,为农场养殖区域空地在生猪转圈、工人进出猪舍等养殖活动中沾染养殖粪污在雨水冲刷、工人清洗厂区过程中部分废水流入积累形成。
证据如下:1、2020年9月11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2020年9月1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提取的物证(照片)一组;4、郎溪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0环监〔委〕字050号);5、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组意见》;6、该养殖场环评审批文件(环项审字[2013]47号);7、该养殖场现场管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8、该养殖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1〕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农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农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限你农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宣城市财政局
银行账号:187202445152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转账时请备注xx公司缴纳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