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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462M/202101-00015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1-27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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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1-27
发布日期: 2021-01-27
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27 10:34 来源: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密切县政府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作用,努力实现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依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市政协和县政协有关规定要求,明确法定办理时限、办理格式、办理程序。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政协提案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按照国家和省、市和县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凡是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办理期限内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属于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权限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解释说明。

(三)注重实效原则。承办政协提案,要注重工作质量,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承诺办理的事项,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及时向提案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办理内容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县政府办公室承办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县政府承办的市政协提案;

(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县政协提案;

(三)市政协委员和县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理程序

(一)交办。收到政协提案后,县政府督查室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和县直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针对提案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人防办、法制办)签批后,及时组织办理。

(二)拟文。按照交办机关办理要求及复文格式,县政府督查室要认真起草答复意见(初稿),答复意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县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我县实际,答复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文字精炼。

(三)征求意见。答复意见(初稿)完成后,及时征求政协委员意见,并向委员汇报提案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对不能落实的提案,耐心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委员的理解和认可。

(四)答复。县政府承办的市政协提案和县政府办公室承办的县政协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分别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政协委员,答复意见按要求报送市、县政协提案委。政协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或提出异议的,县政府督查室要根据市政协提案办和县政协提案办的要求,在1个月内重新组织办理并作出答复。

(五)总结。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总结和分析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提案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提案办理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等。每年年底前,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起草政府系统办理县政协提案工作通报,报县政府领导审示后,以县政府名义报县政协办公室。

四、办理要求

(一)承办市政协提案。县政府督查室收到市政协提案后,对由县政府主办的提案,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办理工作建议,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转县政府有关部门在2个月内提出办理意见。经县政府督查室汇总后形成答复意见报县领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属协办的提案,县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建议,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报主办单位。

(二)承办县政协提案。收到交办的县政协提案后,县政府督查室认真研究,对不属于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改、退办意见报市县政协提案委;对属于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提出答复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签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报送县政协提案委。

政协提案应在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提案人。如因提案所提问题比较复杂,办理难度较大,限定时间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协有关机构和提案人说明情况,6个月内办复。

市政协委员和县政协委员以来信或其他形式对县政府及办公室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参照以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