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财政局> 重大决策预公开> 意见征集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26K/202101-0001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1-01 发布日期: 2021-01-01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526K/202101-0001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1-01
发布日期: 2021-01-01
关键词: 意见征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1-01 09:52 来源: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财税法〔20141692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关键领域、重要环节行政权力运行,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1.增强依法依规意识。重视培养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识与能力。健全财政干部学法制度,充分发挥财政厅党组中心组学法示范作用,鼓励财政干部学法,全面掌握履行工作职责所必备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规范行使财政行政权力。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办事决策依法依规,改革发展用法用规,解决问题靠法靠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财政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2.健全权力行使制度。加强财政立法立规,建立完备、科学、有效的财政制度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扎实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图,细化财政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建设,把握财政制度属性原则,推进财政制度完善创新,增强财政制度的时效性、约束性和可操作性。扎紧制度“笼子”,建立和完善财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财政行政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

3.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及其他财政相关法律法规,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按需取舍。认真贯彻执行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避免财政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二、明确财政重大事项范围

4.财政业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财政财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全省财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重大财政政策制定和调整、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和重大资金安排分配;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财政监督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事项等。

5.财政政务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财政厅干部的任用、调配、奖励和处分,推进落实干部交流、职务晋升、挂职锻炼等工作;财政厅重要公文拟制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前置审查,重要信息发布管理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建立健全涵盖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内部控制规范等。

6.财政改革重大事项。主要包括:涉及收入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等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制度改革;涉及预决算信息公开等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涉及政府购买服务、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等其他财政重大改革。

三、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7.启动决策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直接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分管厅领导提出决策建议,报请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有关处室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并请示厅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8.广泛听取意见。重大事项决策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拟制决策方案。结合推进落实财政厅工作会商、结对共建、帮联工作、行风巡查、财政重点工作调研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厅内文件会签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预算部门、基层干群、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对财政决策方案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民生工程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民意。针对项目预算编制、重大资金安排分配等,涉及经济社会影响面较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采取公开评审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求听证,以及较多利益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厅税政条法处会同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按规定进行听证听取意见。

9.加强论证评估。对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或关系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财政重大事项,应围绕事项制定和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时机性进行论证。对重大专项资金支出事项,进行支出绩效评价。对可能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关预案。

10.严格合法性审查。除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外,所有财政重大事项决策方案都要由厅税政条法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认真研究吸取厅法律顾问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11.集体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由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讨论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表明态度,厅主要负责同志末位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者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四、规范重大事项决策执行

12.强化决策执行有效落实。财政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厅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厅各处室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坚决杜绝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根据决策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严格检查报告和执行通报,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情况的发生。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终止决策的,应当及时按照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13.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建立财政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督办检查、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全面评估财政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价机制,提升决策执行效力。

14.完善决策执行保障机制。健全完善财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机制,深化财政廉政风险防控,保障决策执行。省纪委、监察厅派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全程参与决策过程,监督决策执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及时完善升级财政一体化信息平台和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完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管理逐步纳入电子监管系统,使权力运行全程可视、可控、可查、可纠。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纳入厅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5.建立决策公开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开意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财政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决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决策公开发布范围,明确决策公开发布内容,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着力构建公众“看得见、读得懂、信得过”的公开机制。

16.突出决策公开重点。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结果、执行情况,应该作为信息公开的重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关切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将决策之前召开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征求的意见公开,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积极推进“开门办预算”,对于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信息公开,全面详细解读,方便公众理解,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按照省级政府采购委托属地办理的改革要求,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采购过程,公示采购结果。

17.拓展决策公开渠道。充分发挥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决策信息公开水平。

六、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18.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根据各自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厅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厅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厅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和相关人员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负责。

19.健全终身负责制。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建立决策责任追溯责任制,如实记录财政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制定会议纪要,做到有据可查。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退休等免予追究。

20.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把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终身负责贯彻到决策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广泛接受监督,使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同时追究责任。对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因主观原因导致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执行决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