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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10-21 发布日期: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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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10-21
发布日期: 2016-10-21
关于《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1 11:59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6年10月20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17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秘[2016]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为六个部分,一是核对范围;二是部门职责;三是核对内容;四是核对方式和流程;五是监督管理;六是实施时间。

(一)核对范围: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家庭书面申报的家庭人口及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比对、核实。包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本县居民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或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经授权和委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部门职责:县民政局是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核对工作由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县民政局提供获得有关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及其他可利用的基本信息;县公安局提供车辆基本信息,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县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县教体局提供在校学生学籍以及教育救助相关信息;县财政局及资金发放相关部门(机构)提供代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补贴等信息等。县政府将加强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核对内容: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以及家庭支出情况等,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户籍信息;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支出情况,指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进行核对的个人及家庭支出情况。

)核对方式和流程:核对方式:1. 实时核对,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或者通过县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构建核对信息系统;2. 定时核对,为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相关部门应当(按季度)及时更新本部门的信息数据;3. 传统调查,强化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传统调查手段与信息化比对手段综合应用,相互补充。核对流程:1. 社会救助申请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2.乡镇政府审核后提交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批;3. 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向核对机构出具核对委托书;4. 核对机构形成书面报告向委托部门反馈;5. 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或者抽查核对,对核对机制建立前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

(五)监督管理核对对象故意隐瞒收入和财产,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取消其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追回已领取的救助金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7021032。

(六)实施时间: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申请救助需要了解的几个问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需要核对哪些情况?

1.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及户籍信息;

2.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3.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4.家庭支出情况,指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可进行核对的个人及家庭支出情况。

 ()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贵重藏(饰、玩)品;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

3、房产;

4、债权;

5、县民政局认定应当纳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四)举报电话是多少?

县核对机构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举报箱设置在县民政局大门口门卫侧;举报电话:7021032。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二)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严禁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