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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3-21 发布日期: 201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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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3-21
发布日期: 2015-03-21
关于《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5-03-21 11:53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5年3月19日,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郎溪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实现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是管理范围;二是租赁方式;三是部门职责;四是实施程序;五是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一)管理范围:纳入县国资办统一管理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临时性构筑物及其它资产(“不含郎溪经济开发区电力电源标准化厂房”)。

)租赁方式:房产出租实行公开招租,由管护单位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进行。协议租赁的特殊情形有四种:经县政府同意,出租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垂直管理单位作为办公用房及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通过县招投标中心公开招租连续两次未成交,经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协议租赁的房产;原承租人要求续租且通过公开招租确定租赁价格、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按时交纳租金的,经管护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可协议租赁房产。

(三)部门职责:房产出租工作由县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县罩住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招租工作业务指导、审批和监管;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国有房产招租交易工作;县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对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加强监督。

)实施程序:由价格评估或认定机构对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房产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租赁底价不得低于租赁建议价格,并严格保密。公开招标程序如下:管护单位察看现场并确保拟出租房产现状满足承租人的基本条件;按规定向县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国资办批复后,管护单位凭批复和评估报告到县招投标中心办理登记,初审通过后凭产权交易受理登记表到县招管办办理审核受理手续;县国资办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出租房产进行租金评估;招管办组织文件会审;组织相关交易;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

(五)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租金缴纳有关税费成本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年租金净收益的50%补助给原产权单位,年租金净收益的30%补助给受委托管护单位或改制企事业单位,乡镇区域内政府经营性资产出租收益作为乡镇政府统筹资金。违约金按照租金收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