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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告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号: 郎政告〔2020〕13号
生成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6-29
有效性: 有效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29 08:3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郎政告〔202013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和噪音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郎溪县城区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郎溪县城区东至经一路(新汽车站东侧)、南至滨河路(老郎川河北岸)、西至凤飞路(内隔堤)、北至气象局以南以西和北干渠以南(含经村自然村、东阳自然村、西阳村民组、祖家村民组、汤村村民组、张家梗村民组、吴家桥村民组、檀树脚村民组)

二、对未经许可在禁止区域经营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在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由县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县直各单位、建平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社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要多方式、多渠道加强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广大居民不买卖、不燃放烟花爆竹。

五、提倡广大居民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1100563-7028277

六、本通告自202071日起施行。

 

 

                               郎溪县人民政府

                                 2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