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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0032517000/202012-00070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2020〕10号
生成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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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郎政办〔2020〕10号
生成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10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 09:41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郎溪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郎溪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 号)、安徽省16部门《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秘〔2018〕10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加快转变建设组织模式和建造方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切实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打造精品品牌,推动全县建筑业做大做强。

二、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目标,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建设组织模式和建造方式,基本建成合理有序、适合企业发展的建筑市场环境;建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履约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人才队伍,用工劳动合同制度实现全覆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建筑业新模式、新技术和新理念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 2025年末,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 40亿元,其中县外建筑业产值力争突破 5 亿元,年产值 5 亿元以上规模企业达到 2家;新培育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1至2家;创建建筑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1个。

三、重点工作

(一)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 1 项一级和 2 项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的任意一项资质。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机电工程、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按照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行承诺制代替非实质性证明材料。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交运局、县水利局)  

2.推行建设项目“一站式”服务。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整合和优化建筑业行政许可和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中心成立郎溪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完成“一张蓝图”的报送。实行“一口受理、协同办理、统一反馈”,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数据资源局等)

3.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净化我县招标投标市场。探索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模式,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严格招标文件审查,非特殊工程需要,严禁随意提高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严禁设置以超过项目要求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作为招标的必要条件,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不合理条件。严格执行宣城市住建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的有关规定,对本县施工企业和进入本县承揽施工项目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在招投标文件中对于信用标部分的设置,综合考虑投标企业在我县的信用评价得分,优化投标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我县招投标中的应用。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低价抢标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县数据资源局、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国投公司等)

4.突出行业监管方式转变。由资质管理为重点着力向资质和信用管理并重转变,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覆盖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及应用体系。推进建筑业信用信息整合,加强数据交换共享,完善建设工程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的基础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形成建筑市场诚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制度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诚信体系建设领导组成员单位)

(二)支持做大做强产业规模

5.引导企业合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支持鼓励全县骨干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EPC、PPP 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大型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县外投资机构与本地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项目的,给予项目联合体该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地方财政贡献指建筑项目增值税和建筑企业所得税两项地方留存部分之和,以下类同)部分20%的奖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数据资源局、县国投公司等)

6.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全县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及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建筑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用地价格及各项配套费用中予以优惠。鼓励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桥梁、隧道、古建筑等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以上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上述迁入企业在县外的工程对本县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 200万元的,前3年给予县外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50%奖励,后2年给予县外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30%奖励;迁入企业在本地项目对财政贡献的奖励按照本地企业奖励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等)

7.强化建筑业企业税收保障。县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鼓励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县外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对我县税收贡献奖励政策与我县建筑企业一致;县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的分公司在我县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万元且是正增长的,给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20%奖励;子公司对我县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万元的,给予企业地方财政贡献40%奖励。(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8.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创新创优。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新晋升为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积极为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提供业绩支撑,在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业主单位选择本县建筑业企业承担施工总承包且自愿接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可按照上级相关文件享受预售条件优先(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即可预售)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缓交政策(首期预售后1个月内交清),同时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该项目建筑业地方财政贡献总额20%的奖励。对如下建筑企业进行通报表彰,并予以加信用分:新晋升为特级或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持制定国际(或国家、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房管中心、县科技经信局等)

9.加大企业社会贡献和守信激励。对独立纳税的本县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含专业作业)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若同时较上年度有增幅的,另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的奖励,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地方财政贡献巨大的企业,由县政府单独研究奖励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贡献大、具有良好信用、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工程业绩的本县建筑企业优先参与相应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县数据资源局)

10.加强履约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领域只保留四类保证金的要求,积极推行企业采用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数据资源局等)

(三)加快转变建造方式和组织模式

11.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建造企业,对运用先进的装配式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和信息技术提升建造能力的企业,给予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条件,不再重复享受其它优惠。(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技经信局等)

12.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提高工程总承包的供给质量和能力。(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数据资源局、县国投公司等)

13.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支持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成立具备工程设计或工程监理相应的资质,有相应执业资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数据资源局、县国投公司等)

(四)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14.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切实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有效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安徽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要求,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重点检查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强化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检查,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活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并将巡查结果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5.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定建筑施工领域“六项机制”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方案,按照“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机制要求,对照房建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点查找手册,明确安全风险点,要求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风险点台账,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积极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控”;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重点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模板体系和深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及高坠事故专项治理工作,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杜绝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1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建立政府、行业、企业三级培育体系,搭建企业家、专业人才、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重点培养行业企业家队伍、建筑 BIM 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建造、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涉外工程等适应建筑业改革的急需人才,每年评选出“郎溪杰出工匠”和“郎溪优秀工匠”等行业能手予以表彰,提高行业能手的从业待遇和社会地位。(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等)

17.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积极培育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外向型企业,形成部分重点区域多层次的规模市场。对外向度高的企业和形成县外区域一定市场规模的企业进行项目跟踪服务,并定期对县外尤其是省外承接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通报表彰。积极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会、对外合作推介会,帮助解决企业在外地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

县政府办、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数据资源管

理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审计局、科技经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工作,共享建筑业信息,形成推动建筑业发展的合力。(牵头单位:县政府办、住建局;配合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等)

(二)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银行、保险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发适合工程建设特点的产品,有条件开展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增信融资和信用保险业务,尝试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牵头单位:县科技经信局、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成立县建筑业相关协会、学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发展调研,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产业联盟和开展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提升行业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建筑业相关协会、学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充分发挥好自律和协调作用,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共同推动建筑业改革和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五、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具体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原《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郎政办〔2020〕7号)文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