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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11-0007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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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11-0007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1-12
2020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0-11-12 14:51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21号
宣城市华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06364951X1
地址:郎溪县梅渚镇大梁村        法定代表人:吕腊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硅渣等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24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郎溪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企业年产1.5万吨电梯、叉车、重型机械铸铁配重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及项目验收批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6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0月29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22号


安徽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UF5MDX7

地址:郎溪经济开发区新庄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挂车生产项目已建成,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3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8月4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汪x磊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挂车生产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805.375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0月29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23号

安徽顶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RK83J0U

地址:郎溪县经济开发区白茅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媚燕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年产1700万件塑料制品配件项目生产设备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批复中你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密封件、汽车封边、箱包封边,主要生产设备有双螺杆挤出机、单螺杆挤出机、注塑机、切粒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现有塑料粒子生产项目,其中有3套破碎机、3台切割机、3台单螺杆挤出机组、真空清洗机用于塑料粒子生产项目,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3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8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公司年产1700万件塑料制品配件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负责人张x耀身份证复印件及各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6460.65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0月29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24号

郎溪县凌笪乡旺达建材综合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1MA2QR8B97E

地址: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林场境内    经营者:冷国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单位石料加工项目已建成,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26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石料加工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9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78292.5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1月3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26号

郎溪乐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RMMG076

地址: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后王17-1号   

法定代表人:卢正和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0年9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9月23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正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21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1月5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25号

郎溪县岭南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770539086

地址:郎溪县涛城镇管村          法定代表人:张惠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该公司矿区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2020年9月3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9月4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芳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20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