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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95382012R/202011-00047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类)2020年11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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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案件及违规名单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类)2020年11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17
(食品类)2020年11月郎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1)
发布时间:2020-11-17 11:34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县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强制措施)

1

郎市监罚〔2020〕202号

郎溪县凌笪乡宝乐游戏室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郎溪县凌笪乡宝乐游戏室

92341821MA2QQHRC2T

徐开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徐开明从事散装白酒销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主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6

2

郎市监罚〔2020〕203号

郎溪县凌笪乡福志米厂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郎溪县凌笪乡福志米厂

92341821MA2QQUGR07

杨福志

当事人经营者杨福志直接从事大米加工却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

警告。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6

3

郎市监罚〔2020〕205号

郎溪县风晴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郎溪县风晴超市

92341821MA2QRM9AOC

凃德保

当事人将“脑白金”口服液、“富硒康”口服液和“雪源康”口服液等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主动履行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