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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MB16821626/202011-000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医保局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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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医保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郎溪县医保局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0-11-17
郎溪县医保局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17 11:19 来源:县医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医保局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会计制度。县医保中心经办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之后, 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大病保险、离休及二乙以上伤残军人等医保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县医保局、医保中心机构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第二条  会计主体。县医保中心经办的医保基金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并将各类医保基金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县医保局、医保中心作为财政预算经费的会计主体,分别核算财政预算工作经费。

第三条  县医保局、医保中心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四条  县医保局、医保中心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真实、完整。

第五条  县医保局、医保中心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医保基金和预算经费实行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县医保中心审核股及相关股室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基金股。基金股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八条  会计凭证交接。县医保中心审核股负责将业务审核医保基金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不同险种分别编号,及时移交给基金股,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基金股复核后呈领导审批;县医保局和医保中心财务经办员负责将审核和领导审批后的财政预算原始凭证,及时移交给基金股,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基金股根据审核审批后的凭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业务结束后,基金股负责将医保基金会计档案及参保人报销附件档案立卷、归档、保管,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县医保局办公室配合县医保中心基金股将县医保局、医保中心预算经费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九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审批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县医保中心基金股负责编制医保基金预决算、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定期向县医保局、县医保中心领导及相关单位报送。

县医保局办公室配合县医保中心基金股编制县医保局、医保中心年度经费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财务报告,并按要求定期向县医保局、县医保中心领导及相关单位报送。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县医保局、医保中心负责人职责。医保基金和财政预算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县医保局、医保中心负责人负责医保基金、财政预算经费审批。基金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变动,县医保局、医保中心负责人应参与监交。

第十二条  基金股负责人职责。基金股负责人负责医保基金报销支出凭证复核,复核审核股送达的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复核支付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复核支付时间是否属于现时支付,复核支付数据计算是否正确。对执行政策、支付数据错误的支付凭证,应退回审核股进行修改;对未到支付时间的支付凭证,应退回审核股保管,基金股和参加审核的领导不得签字,待符合支付时间节点时,再复核签字审批。

负责做好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诊所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离休及二乙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

基金股负责人负责医保基金、财政预算经费财务核算,会计报告,基金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医保基金预决算编报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基金调度,确保按时按规定支付各种医保待遇保障费用。

负责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和会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按时分级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

负责基金账户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负责做好医保基金的各项工作,财务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记载及时,账据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会计人员变动,基金股负责人参与移交和监交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办会计职责。主办会计负责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套、设置会计科目、账套初始,建立医保基金和预算经费会计核算的架构,进行会计核算。

负责审查出纳会计移交的单据、填制记账凭证,按时结账对账,编制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做到账簿健全,账目清楚,账账相符;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做到编报及时、上报及时。

负责编制医保基金、财政预算经费财务收支计划,基金运行分析和评价,以及医保基金预决算报告等具体工作。

负责保管好所有会计凭证和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出纳会计人员变动,主办会计参与移交和监交工作。

第十四条  出纳会计职责。复核审核股移交签收表上对应险种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诊所等结报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发现差错及时退回审核重新审核。

根据领导审批凭证,网银初步录入支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城镇居民保险、离休及二乙以上伤残军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诊所各项结算费用,并加盖转账付讫章,交另一名出纳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确认支付。

按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如有现金,还需按日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与开户银行和主办会计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做到日清月结。

按月向主办会计移交各类资金支出的原始凭证,将原始凭证按照埋单顺序进行编号汇总,并与主办会计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应在移交表签字确认。

负责保管好基金账户的银行U盾及使用密码。

第十五条  预算经费财务经办员职责。财务经办员负责县医保局、医保中心预算经费管理。

协助主办会计测算年度经费预算和年终经费决算;负责向财政等部门报送财政预算、用款计划、会计报表、三公经费、小金库等材料。

负责向财政部门办理人员、公用经费的用款申请,计划下达和费用支付等工作。

配合办公室做到人员工资、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基金基数的核定,负责工资发放,负责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基金代扣代缴工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县医保局、医保中心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指导意见》和《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强化内部控制建设。

第十七条  按照“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要求,县医保局、医保中心大额资金支出,应经县医保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未经集体研究的大额支出不得列支。

第十八条  不相容岗位。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货币资金的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基金股负责人、主办会计和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总分类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能同时负责非货币资金账户的记账工作。

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货币资金的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和网银支付密钥不得由一个人兼管,两出纳会计不得相互串换使用网银支付密钥。

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  医保基金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要定期和不定期抽查银行存款,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为确保银行对账单真实可靠,医保基金股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应不定期到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确保账实相符、账单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出纳会计之间应相互核对审核股送达的支付汇总表,做到汇总表与明细表金额一致,汇总表表内数据准确;若一名出纳不在岗,基金股负责人参与核对。资金支付前,参与复核的出纳会计必须复核另一出纳会计录入数据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确保资金支付零失误、零差错。

第二十一条  出纳会计应将原始凭证按医保基金分类保管;将已支付和未支付原始凭证分开保管;已支付凭证一律要加盖付讫专用章,防止重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