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大攻坚战>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011-0000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建立郎溪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郎处非〔2020〕5号
生成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03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7000/202011-00007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关于建立郎溪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郎处非〔2020〕5号
生成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1-03
​​​​关于建立郎溪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3 09:05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处非〔2020〕5号


关于建立郎溪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郎溪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郎溪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2020年10月28日


郎溪县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

奖励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辟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线索来源,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金融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公安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主动检举揭发金融领域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包括提供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举报政法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提供相关线索帮助政法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举报内容:1.利用黑恶势力非法开展或者协助开展非法金融活动;2.进行非法集资、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套路贷”、“校园贷”等涉黑涉恶行为;3.为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充当“保护伞”;4.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业乱象;5.金融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奖励对象为举报在郎溪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原则进行,郎溪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地方金融领域举报奖励工作,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当地财政部门实施举报奖励。举报人可采取来访、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举报郎溪县范围内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信息。1.来访举报:来访可到郎溪县财政局406办公室或公检法司职能部门,接访时间为法定工作日。2.电话举报:0563—7015079或公安报警电话,电话举报时间24小时。3.信函举报:来信请寄郎溪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郎溪县建平镇郎川大道财政局406室),邮政编码:242199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三)举报人涉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六)匿名举报;(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事实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四)对跨县、区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且不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主要部分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0亿元以上(含本数)的,给予10万元(含税,下同)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3万元奖励;涉案金额为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万元奖励;涉案金额为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照一级举报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所在地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应当会同公安、市监、人行、银监等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或者指定相关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在行业主(监)管或指定部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未接到领奖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因涉嫌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