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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10-00038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10月行政处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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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10月行政处罚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0-26
2020年10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0-26 16:51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9号

史x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安徽xx生态陶瓷有限公司因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处,于2020116日受到我局罚款处罚。你在安徽xx生态陶瓷有限公司被查处期间,在公司内负责并参与公司项目建设、环保工作,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xx生态陶瓷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证据:以上事实,有2020923日对史x鹏制作的《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安徽xx沥青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安徽xx生态陶瓷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史x鹏在我公司工作情况的说明》、安徽xx生态陶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史x鹏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安徽xx生态陶瓷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有主要责任。  

我局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4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6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0月26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20号

蒋x龙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在郎溪县梅渚镇定埠老码头内露天堆放有大量泥粉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堆场经营人为你。

以上事实,2019年9月29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9月30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拍摄照片、定埠港口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物料来源证明及码头经营情况补充说明、郎溪县梅渚镇xx建材经营部公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第一款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5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3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