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制定了《郎溪县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校外培训机构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课程相关或者升学考试相关的辅导活动的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创新校外培训机构机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和监督县域内的校外培训工作,明确权利和义务,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目标: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接受并积极配合政府及教育等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主要任务
1、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报告;2、现场预评估;3、通过消防、住建等部门的审查;4、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准备;5、正式验收;6、正常开课。
六、创新举措:
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七、保障措施:
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优化审批流程,确保审批服务高效运转。
八、下一步工作:
县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安全卫生、教育质量、教职工待权益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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