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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57F/202403-0003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开制度】郎溪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索引号:
11341722003251657F/202403-0003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县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开制度】郎溪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公开制度】郎溪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7 14:41 来源:县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和 “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机构负责制,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各直属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

第五条 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各直属机构应当对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查,明确保密审查的内容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变更等;

(二)是否属于郎溪县统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统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五)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六)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提出初步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密政府信息提出审查意见;

(三)由本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九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经审查,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