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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08-00044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8-25
2020年8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0-08-25 09:59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5号
郎溪兴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U9LN6XK 
地址:郎溪县十字镇十字村林西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梅长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在郎溪县十字镇分界山处建设有一建筑废料再生处理项目,已基本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环保验收。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大量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证据: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2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5月1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拍摄照片4张、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材料、公司日常负责人殷x兵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梅长海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1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经核算为:219.51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4.3902万元。
对你公司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已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1万元。
对你公司砂石易产生扬尘物料露天堆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万元。
罚款数额共计28.3902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7月27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6号

安徽梁溪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675879383B 
地址:郎溪县梅渚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糜锡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厂区存在跑冒滴漏、物料扬散等情形,致使在2020年7月10日厂区西北角外排口排水取样监测,氨氮含量58.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表4中氨氮15mg/L的规定限值。2、你公司部分废活性炭、反应釜残渣存放在普通仓库内,未安全分类存放于规范化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10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7月12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7月23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张、郎溪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0环监﹝委﹞039号)1份、宣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梁溪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环保型新材料双丙酮丙烯酰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宣环综[2008]32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工作人员x俊、颜x明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公司上述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0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我局于2020年8月7日收到你公司关于请求减免环保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请求减免罚款处罚。经我局研究,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考虑你公司违法事实和情节,我局已依法酌情处理,对你公司提出的减免申请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其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5万元。
罚款数额共计25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8月17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7号

安徽省康达锆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7467986022 
地址:郎溪县建平镇城南          法定代表人:宗权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年7月3日检查发现你公司仓库贮存的氧氯化锆产生雾化废气外溢严重,企业未采取有效的收集处理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证据:2020年7月3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12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10号)和送达回证为证。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五)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3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