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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08-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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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08-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2020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3
2020年7月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0-08-03 10:30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9号
郎溪旭腾木业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年产27万件木制品项目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8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3张、公司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司与安徽xx门窗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经核算为:180000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3600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7月23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0号

郎溪县凡凡丝印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玩具、服装丝印加工项目建设项目地点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8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公司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司与安徽xx门窗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公司现场负责人xxx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xxx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经核算为:338802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6776.04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7月23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1号

郎溪县昌盛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

(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角钢生产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项目环保设施未通过“三同时”验收。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7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4月21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4月21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4张,公司现场负责人xx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4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7月26日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1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7月26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2号

王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十字镇政府转办,提供证据,证实:王xx存在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十字镇政府提供的十字中心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7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5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1000元整。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7月26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3号
郎溪锦达配重机械有限公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公司废旧树脂桶、废旧涂料桶、废旧固化剂桶等危险废物存放在临时仓库,未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安全存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8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5月21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摄照片3张,《郎溪县锦达配重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梯、叉车配重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环项审字﹝2011﹞157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建设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暂存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08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0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5万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7月28日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郎环罚字〔2020〕14号

李x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实,你在郎溪县十字工业园xx有限公司内租用厂房建设一哑铃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项目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尚未建成,项目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环保验收。 

证据: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6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7月6日《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哑铃项目资产评估材料、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哑铃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已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郎环罚告字〔2020〕9号)、《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郎环罚听告字〔2020〕7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对你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经核算为:386144元)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7722.88元。

对你违反“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21万元。

罚款数额共计217722.88元。

罚款缴纳方式如下:

1、按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

2、按照下列账户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郎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20000096578710300000018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将缴纳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郎溪县建平镇富裕路71号     邮政编码:242100

电  话:7027565;7013494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