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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00MB1714830K/202005-00056
组配分类: 生态建设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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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生态建设
发布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5-26
郎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6 16:38 来源: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外事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乡镇(开发区)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关于做好2020年水环境生态补偿民生工程工作的通知》(宣环函2020〕136号)以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109号)等精神,制定《郎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县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县域范围内地表水考核断面(详见附件)列入补偿范围,实行“双向补偿”(地表水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责任地方支付污染赔付金;地表水断面水质优于水质目标时,责任地方获得生态补偿金)。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补偿断面的设置和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水质目标根据上级考核目标确定。

县财政局负责年度地表水断面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清算、转移支付工作。

第四条 按照断面属性和检测结果,地表水河流断面每月计算污染赔付、生态补偿金额。补偿工作由责任地方与县政府之间进行。

第五条 污染赔付金额、生态补偿金额结合水质类别以及断面污染赔付因子超标情况进行加和计算。地表水断面水质类别优于水质目标的,由县财政对责任地方进行生态补偿;地表水断面水质类别劣于水质目标的,当断面污染赔付因子监测数值超过标准限值时,由责任地方对县财政进行污染赔付。

断面污染赔付因子共3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适用水质年度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断面,其余断面采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标准限值为水质年度目标类别对应的指标浓度。

第六条 1.国控断面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断面赔付标准:南漪湖东湖考核断面上级通报超标并赔付资金时,县域南漪湖流域上游共同责任地方根据上级通报超标并赔付资金额的50%,具体按断面(共10个断面)进行平摊赔付给县财政;梅溧河考核断面上级通报超标并赔付资金时,责任地方按上级通报超标并赔付资金额的50%赔付给县财政。

断面生态补偿标准:南漪湖东湖考核断面上级通报水质类别达标并获得补偿资金时,县财政对南漪湖流域上游共同责任地方按上级通报并获得生态补偿资金额的50%进行生态补偿(当月县级委托第三方反馈达标或优于断面所属责任地方参与奖补,未达标断面责任地方不参与奖补);梅溧河考核断面上级通报水质类别达标并获得补偿资金时,县财政对责任地方按上级通报并获得生态补偿资金额的50%进行生态补偿。

2.市级断面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

断面赔付标准:长溪河跨界断面上级通报超标并赔付资金时,县域长溪河流域共同责任地方根据上级通报超标并赔付资金额的60%,具体按断面(共3个断面)进行平摊赔付给县财政;新郎川河跨界断面上级通报超标并赔付资金时,县域新郎川河流域共同责任地方按上级通报超标并对赔付资金额的50%进行平摊赔付给县财政。

生态补偿标准:长溪河和新郎川河跨界断面上级通报水质类别达标并获得补偿资金时,县财政对流域共同责任地方按上级通报并获得生态补偿资金额的60%进行生态补偿(当月县级委托第三方反馈达标或优于断面所属责任地方参与奖补,未达标断面责任地方不参与奖补)。

断面水质类别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2)表l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确定。

第七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V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遇特别重大、重大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酌情将事件影响期内的相关月份水质数据剔除。

第八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每月计算各补偿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通报各乡镇(开发区),同时向社会公布。县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污染赔付金、生态补偿金应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水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暂行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暂行办法》中提及“地方”指“各乡镇、开发区”。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郎溪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郎政办秘2018〕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郎溪县地表水河流断面生态补偿一览表

 附件

郎溪县地表水河流断面生态补偿一览表

序号

涉及水体

涉及乡镇

断面位置

考核目标

备注

1

钟桥河

郎溪经济开发区

东埂

南漪湖上游共同责任地方监测断面

2

凌笪乡

姜桥

3

老郎川河

涛城镇

后乐

4

建平镇

吼儿桥抗旱站

5

新发镇

百车口

6

新郎川河

建平镇

江村渡

7

飞鲤镇

庙头抗旱站

8

长溪河

十字镇

宏业步行街

9

十字园区

涧湾坝

10

毕桥镇

老屋场

11

梅溧河

梅渚镇

殷桥

V

注:考核目标以市对县年度考核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