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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22796400746W/202006-00013
组配分类: 政策与标准
发布机构: 县扶贫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印发《郎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郎扶组〔2020〕26号
生成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3
关于印发《郎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3 09:29 来源:县扶贫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郎溪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等),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第四条 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负责产业扶贫资产的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等县脱贫攻坚行业部门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乡镇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明确产权归属,各乡镇、村要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贫困户所有,由受益贫困户负责管护;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村集体所有,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收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所有,并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各乡镇村对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及时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通过合同、协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四章  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八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乡镇要及时发挥扶贫资产效益,资产不得闲置。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所有者对扶贫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或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且向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乡镇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上交县财政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乡镇村自行解决,县级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分配

第十二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贫困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率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6%。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贫困户分红及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开发,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补助,剩余收益用于边缘户帮扶及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五条 各乡镇、村每年年初要制定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发挥扶贫资金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按照省市相关文件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促进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十七条 各乡镇村、县直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管理与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管理情况要作为脱贫攻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